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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7:26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生意组织、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的定见》(武政办〔2011〕27号)文件要求,为稳固和扩展房地产商场调控效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现对调整我市住宅限购方针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具有1套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夫妻两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以供给本市1年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含新建产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下同);对已具有2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供给1年本市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宅。对违反规则购房的,不予处理房地产相关挂号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署理出售的房地产生意组织在与购房人签定产品住宅买卖合同前,应实行对购房人限购方针奉告和购房资历审阅责任,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登录“武汉市产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存案体系”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历。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应持自己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所购住宅统辖的房管部分(组织)进行购房资历核对,契合方针规则的方可处理存量住宅合同存案及房地产相关挂号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分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方针调整的宣扬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生意组织和购房人的方针提示,做好方针解说作业。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执行我市中心城区产品住宅限购方针的告诉》(武房发〔2011〕7号)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附件:《关于执行我市住宅限购方针作业流程的规则》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执行我市住宅限购方针作业流程的规则
一、限购方针有关规则
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具有1套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夫妻两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以供给本市一年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含新建产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下同);对已具有2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供给一年本市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宅。
对违反规则购房的,不予处理房地产相关挂号手续。
二、签约及存案作业流程
住宅限购方针签约及存案作业流程分为购买新建产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买卖两类,具体规则如下:
(一)购买新建产品住宅
作业流程由材料核验、资历核对、网上签约、合同存案、产权挂号等环节组成。
1、材料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署理出售的房地产生意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在出售过程中应实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方针奉告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材料真实性的核验责任。购房人在购买住宅时,应照实向企业供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合作企业上报房管部分进行购房资历检查。
2、资历核对
企业在出售产品住宅时应在《武汉市产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存案体系》(以下简称“合同存案体系”)中对购房人进行购房资历核对。未进行购房资历核对的,不能进行网上签约。
企业在请求购房资历核对时,应在合同存案体系中选定购房人所购住宅,经过房子列表的“资历核对”栏目,按要求输入核验后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名字、身份证件品种、身份证件号码、与购房人联系、是否本市户籍),合同存案体系将上述信息上传送至市房产信息中心。
市房产信息中心在接收到待查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在全市合同存案体系和房子挂号发证事务办理体系(以下简称“挂号发证体系”)中查询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的住宅信息,并在48小时内将查询成果反应到合同存案体系。
查询成果反应前,合同存案体系将购房人所选购住宅予以确定。企业在查询成果反应前可吊销购房人的查询请求,吊销后该套房子免除确定。
不契合购房条件的,企业可打印并向购房人出具该套住宅《住宅购买资历核对成果告诉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成果告诉单》),购房人对查询成果存在贰言的,应在48小时内持《成果告诉单》及自己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向市房产信息中心请求贰言复查,填写《住宅购买资历复查请求表》(见附件2)。市房产信息中心及时复查后,应对复查成果出具《住宅购买资历复查成果告诉单》(见附件3)。契合限购方针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购房人与所购房子进行相关,并免除房子确定,可进行网上签约;仍不契合限购方针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该套房子解锁并返回到待查询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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