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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荣培敲诈他人财物未遂,敲诈勒索未遂会判处罚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5:38
咱们知道,敲诈勒索,是行为人行使敲诈行为,使受害人发生惊骇,以勒索别人资产。敲诈勒索以行为人获得资产为既遂。那么,敲诈勒索未遂会判处分金吗?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答复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荣培在广东省珠海市湾仔邮局,以“湖南鸭子帮”的名义,用特快专递办法寄给被害人珠海市金鼎精艺珠宝有限公司老板温乃棉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币6.88万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时将上述金钱放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商场门口第二个垃圾桶内,不然预备6月1日前给其儿女收尸。被害人温乃棉收到恐吓信后报警。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坑商场邻近布控,但被告人林荣培没有到现场取钱。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荣培被抓获归案。
[法令解读]
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则,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因而,敲诈勒索资产的数额较大时,依法才构成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确定规范问题的规则》,敲诈勒索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资产“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内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强索别人资产的意图,施行了敲诈勒索别人较大数额金钱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具有,假如因而不合法获得受害人的资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假如行为人只是运用挟制或挟制手法,被害人并未发生惊骇心情,因而没有交出资产;或许被害人尽管发生了惊骇,但并未交出资产,均归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因而,施行敲诈勒索行为,即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当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则,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敲诈勒索未遂应该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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