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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1:13
信誉卡,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人物,伴随着信誉卡的广泛运用,信誉卡欺诈也出现多发趋势。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则的信誉卡欺诈罪对信誉卡欺诈违法进行了有用规制,但司法界对本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争议,现将信誉卡欺诈罪若干疑难问题剖析如下:
一、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与特征
信誉卡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信誉卡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因而,信誉卡欺诈罪的行为特征是运用信誉卡进行欺诈,这也是本罪差异于其他罪的本质特征。这儿的信誉卡,依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誉卡规则的解说》,是指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发行的具有消费付出、信誉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悉数功用或许部分付出功用的电子付出卡。刑法列举了四种信誉卡欺诈的表现方法:(1)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2)运用报废的信誉卡的;(3)冒用别人信誉卡的;(4)恶意透支的。
二、信誉卡欺诈罪司法确定中有关问题
(一)恶意透支与好心透支的差异。
恶意透支与好心透支都触及透支问题。这儿的透支是指在银行建立账户的客户在帐户上现已没有资金或许资金不足的状况下,依据发卡银行的同意或两边协议,答应其超越现有资金额度而支取现金或消费的行为。因而,透支本质上是银行给予客户的短期信贷。信誉卡具有的这种透支功用,信誉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誉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状况下,经过银行同意,持卡人仍能够运用信誉卡进行消费的状况。因而,信誉卡透支,本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供给消费信贷,即答应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状况下,先进行消费,今后再有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则付出必定利息。反之便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相关于好心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规则,恶意透支具有以下特征:(1)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2)超越发卡银行答应透支的规则限额;(3)超越发卡银行规则的透支期限;(4)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但凡契合上述特征的,就应确定为恶意透支。
(二)、偷盗信誉卡并运用行为的定性。
我国《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第3款规则,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行为以偷盗罪科罪处分。依此规则,能够将偷盗信誉卡并运用行为解说为归于偷盗型违法。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明显,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行为本质是偷盗金融组织。这儿值得研讨的方面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刑法第264条规则的“偷盗金融组织”,其间只包含储户的存款而并不包含持卡人信誉贷款。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规模并不仅限于持卡人存款,一起也对信誉卡进行透支运用。(1)定偷盗罪不能彻底反映行为全体。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行为从全体上看是一个选用不合法手段占有别人产业的进程,详细看来,是由偷盗获得别人的信誉卡和冒用别人的信誉卡两部分组成。无论是偷盗罪仍是欺诈罪,它们都是产业性违法,不合法获得别人的产业是该类违法点评的要点。在该行为的两部分中,获得产业的是冒用行为而非偷盗行为,偷盗行为仅仅供给了一种或许,并非点评要点。定为偷盗罪无法反映行为人获得产业的冒用行为特征。(2)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与在ATM上取款,性质上并无不同。ATM机尽管不具有人的灵性,可是,其能为客户服务,是建立在人为设置的程序基础上的。依照信誉卡的有关规则,只要持卡人自己才干运用此信誉卡,ATM机为客户服务亦需验证身份后进行,关于ATM机,客户的暗码即等于客户的身份,客户输入暗码进入程序其实便是验证身份的进程。运用别人暗码支取金钱,与假充别人身份占有资产无异,亦应定信誉卡欺诈罪。(3)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行为构成信誉卡欺诈罪。偷盗信誉卡并运用是一种复合行为,由偷盗行为和运用行为组成。偷盗仅仅为获得产业供给了或许,运用才是占有产业的要害,运用行为契合冒用别人信誉卡的特征,故应以信誉卡欺诈罪科罪处分。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一般是有用信誉卡,明知是偷盗的是报废的或许是假造的信誉卡而运用的,归于运用假造的或报废的信誉卡;不知是报废或假造的信誉卡,意欲欺诈数额较大资产而运用的,构成信誉卡欺诈罪未遂;偷盗信誉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规范,定偷盗罪;明知是报废或假造的信誉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欺诈罪。
(三)、拾得信誉卡并运用行为的定性。
拾得信誉卡并运用,在日子中常有发作,该行为构成信誉卡欺诈罪。信誉卡是银行或金融专营组织发给持卡人,在约好的银行或商场支取现金、购买货品或付出费用的一种信誉凭据。依据信誉卡的性质,在发卡银行、授权持卡人、特约第三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前约好,只要该授权持卡人才干合法运用。拾得信誉卡并运用,因为暗码是持卡人身份的表现和载体,修正暗码或许运用别人暗码进入ATM机的服务程序,是冒充别人身份的行为,严峻侵犯了别人的产业权和金融办理次序,非民事上的不妥得利。ATM机经过了身份验证后,“自愿”地付出金钱,并不以行为人隐秘盗取为必要,因而不构成偷盗罪,而建立信誉卡欺诈罪。如不合法更改暗码、不合法冒用别人名义取款,经过欺诈行为使银行根据错误认识而付出现金,且数额较大的,都应归于《刑法》第196条的冒用别人信誉卡的行为,契合施行欺诈、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所以拾得信誉卡并运用,归于信誉卡欺诈罪。
(四)、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誉卡并运用行为的定性。
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新添加的信誉卡欺诈罪的独立方法。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既包含申请人运用身份证明自身虚伪的材料进行骗领,也包含行为人运用别人的实在身份证明为自己骗领的行为。行为人运用别人身份证明存款获得借记卡并运用的,能否建立信誉卡欺诈罪从银行卡办理次序来讲,这种行为无疑是阻碍了信誉卡办理次序,可是,信誉卡欺诈罪具有产业违法的性质,单纯阻碍信誉卡办理次序的行为不或许建立信誉卡欺诈罪。已然行为人只在存款限额内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借记卡不或许形成别人产业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建立信誉卡欺诈罪。相同的,行为人运用虚伪身份证明骗领信誉卡后并不透支,仅在信誉卡帐户资金限额内运用该卡的行为,因为其没损害别人的产业权,因而也不构成信誉卡欺诈罪。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是否包含以别人的身份证明挂失并骗领补办的信誉卡关于这个问题,咱们能够从领办信誉卡的进程来进行剖析,咱们知道,领办信誉卡包含申请人收取新的信誉卡,即新办卡,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进程,并且还应当包含持卡人因为丢掉信誉卡而挂失从而从头补办信誉卡,即补办卡。相同的道理,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中,也应当包含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新的信誉卡和骗领因挂失而补办的信誉卡。将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因挂失而补办的信誉卡解说为“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契合该刑法条文的文理之意。
(五)、信誉卡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
信誉卡协议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与金融组织达成协议,或许经发卡组织同意,超出信誉卡规章规则的限额和期限而透支并不偿还的行为。协议透支信誉卡的行为违背信誉卡规章等有关规则,假如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则归于不妥透支;不妥透支发作后,行为人应当依照约好或许规则的期限,偿还透支金钱,若拒不偿还,不妥透支即转化成恶意透支。协议透支转化而来的恶意透支与一般性的恶意透支,在本质内容上并无差异,都是以信誉卡作为违法东西不合法占有公私产业,故应以信誉卡欺诈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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