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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7:30
公司高管转任监过后劳作酬劳怎么承认
[案情]某公司股东施某原系该公司副总裁,两边签有劳作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约好施某每月酬劳2.6万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该公司监事,即口头辞去副总裁一职。
[案情]
某公司股东施某原系该公司副总裁,两边签有劳作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约好施某每月酬劳2.6万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该公司监事,即口头辞去副总裁一职。同年10月13日,咨询公司就施某担任监事进行了工商登记;10月15日,施某趁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取走公司公章、财政章及营业执照等;10月21日,咨询公司举行董事会,免除施某副总裁职务;11月1日,施某持咨询公司公章与自己签定劳作合同,内容为其担任咨询公司监事,每月收取基本薪酬加补贴合计4.5万元。11月17日,咨询公司举行股东会议,作出闭幕公司的决议;12月起,咨询公司歇业,并于同月25日开具了施某退工证明并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未送达。2009年3月9日,施某恳求裁定,要求咨询公司付出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薪酬、代通金、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咨询公司付出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薪酬5.2万元、2009年1月薪酬960元,未支撑施某其他裁定恳求。咨询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承认无须向施某付出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薪酬、代通金、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等。
[不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咨询公司是否需求付出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酬劳,在处理时有两种定见:一、公司监事的薪酬应当参阅其他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本案中亦能够参照施某与咨询公司签定的其担任副总裁的劳作合同约好的薪酬数额。二、咨询公司在免除施某副总裁职务后未对其职务及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进行清晰,咨询公司对此负有职责,应当参照本市员工平均薪酬承认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待遇。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监事并非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监事作为一种公司管理结构,不同于因企业经营管理而发生的职务,并非我国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监事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并非劳作联系,监事的酬劳由劳作合同法调整亦不当。
尽管从形式上看,施某与咨询公司在2008年11月1日签定了劳作合同,可是该合同系在施某操控咨询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期间签定的,合同并无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故无法承认该合同系咨询公司的实在意思表明。
二、监事的薪酬不应当参照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如总裁、司理等,与公司之间构成劳作联系。而监事的权利义务系由公司法进行标准,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监事的酬劳由股东会决议,本案中施某的情况并不契合这一规则:施某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事的一起辞去了副总裁一职,故两边2008年4月3日之合同无法再参照实行。
三、咨询公司应及时清晰两边劳作联系的存续情况。尽管施某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过后即辞去副总裁一职,但咨询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才就施某担任公司监事进行工商登记,且尔后至两边劳作联系免除期间,咨询公司关于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情况一向未做清晰,咨询公司对此负有职责,应当付出施某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劳作酬劳。
综上所述,依据两边在劳作合同实行中的不同位置及职责,参照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标准,承认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待遇更为契合公平合理的准则。
公司监事,每月收取基本薪酬加补贴合计4.5万元。11月17日,咨询公司举行股东会议,作出闭幕公司的决议;12月起,咨询公司歇业,并于同月25日开具了施某退工证明并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未送达。2009年3月9日,施某恳求裁定,要求咨询公司付出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薪酬、代通金、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咨询公司付出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薪酬5.2万元、2009年1月薪酬960元,未支撑施某其他裁定恳求。咨询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承认无须向施某付出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薪酬、代通金、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等。
[不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咨询公司是否需求付出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酬劳,在处理时有两种定见:一、公司监事的薪酬应当参阅其他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本案中亦能够参照施某与咨询公司签定的其担任副总裁的劳作合同约好的薪酬数额。二、咨询公司在免除施某副总裁职务后未对其职务及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进行清晰,咨询公司对此负有职责,应当参照本市员工平均薪酬承认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待遇。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监事并非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监事作为一种公司管理结构,不同于因企业经营管理而发生的职务,并非我国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监事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并非劳作联系,监事的酬劳由劳作合同法调整亦不当。
尽管从形式上看,施某与咨询公司在2008年11月1日签定了劳作合同,可是该合同系在施某操控咨询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期间签定的,合同并无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故无法承认该合同系咨询公司的实在意思表明。
二、监事的薪酬不应当参照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如总裁、司理等,与公司之间构成劳作联系。而监事的权利义务系由公司法进行标准,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监事的酬劳由股东会决议,本案中施某的情况并不契合这一规则:施某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事的一起辞去了副总裁一职,故两边2008年4月3日之合同无法再参照实行。
三、咨询公司应及时清晰两边劳作联系的存续情况。尽管施某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过后即辞去副总裁一职,但咨询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才就施某担任公司监事进行工商登记,且尔后至两边劳作联系免除期间,咨询公司关于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情况一向未做清晰,咨询公司对此负有职责,应当付出施某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劳作酬劳。
综上所述,依据两边在劳作合同实行中的不同位置及职责,参照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标准,承认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待遇更为契合公平合理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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