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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7:23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办理规则
第一条为标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办理,防备和削减火灾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挂号的、展开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作业遵循防备为主、防消结合的政策。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进步查看消除火灾危险、安排补救初起火灾、安排人员分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练习的才能,保证消防安全。
第四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作业,及时研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作业的严重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办理功能的行政部分、有关安排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归入监督查看内容,定时展开消防安全查看,和谐并催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危险。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公安派出所依照属地统辖准则,实施消防监督责任,催促、辅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担任人实施相关责任。
展开变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明、林业等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办理作业。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法定担任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安排和担任人详细担任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办理,实施下列责任:
(一)树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树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认消防安全办理人;
(二)树立消防档案,确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拟定救活和应急分散预案;
(四)依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配备消防设备、器件,配备逃生器件及运用说明,定时保护保养,坚持无缺有用;
(五)展开防火查看及每日防火巡查并树立记载,及时消除火灾危险;
(六)展开消防安全教育练习,定时安排展开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成自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安排;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组成的自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配备器件,实施下列责任:
(一)了解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状况,把握消防安全常识和救活基本技能,定时安排练习;
(二)展开防火查看、巡查,陈述火灾危险,提出整改主张;
(三)展开群众性自防自救作业,帮忙火灾补救,安排分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许改建修建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安置消防设备,恪守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行陈设展览的,应当事前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分赞同,并保证场所契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的相关要求。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九条有会集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备室内、室外消火栓;无会集供水管网或许供水管网不能满意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备;运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牢靠的取水设备。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修建坚持契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划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除因地舆条件约束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证消防车通行的路途。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分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坚持疏通,不得阻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止运用可燃饰物,归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修建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许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纳有用的防火办法。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认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宝贵文物存放点;
(二)团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求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重点部位的办理人或运用人,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在夺目方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厉的消防安全办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团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会集的场所应当参照大众集合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标志。
归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藏室、珍贵文物陈设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修建、不影响文物修建原有面貌的前提下设备火灾主动报警监控体系与主动救活体系,显露消防设备应与文物面貌相和谐。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设备运用及其线路规划、敷设、保护保养、检测,应当契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发起宗教活动场所运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坚持安全间隔
剖析证明、防备办法、危险等级和评价定论等内容。
触及国家秘密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应当恪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决议计划主体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依照法定程序,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议。
第十四条对决议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情应对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时,实施主体应当依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用化解时,决议计划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决议。
第十六条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决议计划主体从头决议计划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则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
第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景象,相关法令、法规已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决议计划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作出决议前未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二)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用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决议的;
(三)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从头决议计划时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四)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九条违背本办法规则,评价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则评价程序、内容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二)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招摇撞骗的;
(三)未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则,经过竞赛方法择优确认中介安排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四)未对中介安排提交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进行检查的;
(五)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实施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时,未依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二)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中介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展开变革行政部分将中介安排和参加人员信息记入征信体系;引发社会安稳危险事情的,中介安排和参加人员被记入征信体系之日起不得参加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事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过程中招摇撞骗的;
(二)出具虚伪评价定论的;
(三)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虚报、冒领、贪婪、移用、截留、抢占、骗得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分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当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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