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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与债务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3:31
论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与债款的承当  近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离婚案子。林威与吕萍萍(化名)婚后一向住在林威单位分配的坐落海淀区北下关的一套两居室里,2001年5月,夫妻二人花费78000元购买了该房子产权,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林威的姓名。2003年2月,吕萍萍以自己的名义,经过向银行按揭借款的方法购买了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绿色家乡的一套三居室住宅,房子总价款为32.7万元,吕萍萍交纳了首付款9.7万元,又向银行借款23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自2003年2月起,吕萍萍就开端每月向银行还款1600元。诉讼中,两边都赞同离婚,可是在产业切割问题上不合很大。吕萍萍坚持以为她向银行按揭借款购买的朝阳区北辰绿色家乡的三居室彻底是她用自己的积储出资购买的,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而林威则以为这套房子是吕萍萍用他的钱买的,要求法院判定改变产权人和还借款人为他。法院终究做出如下判定:允许林威与吕萍萍离婚;坐落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楼×号两居室高楼归林威一切,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绿色家乡×楼×号三居室住宅一套归吕萍萍一切,借款由吕萍萍担任归还。法院判定的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因为本案触及的是用按揭借款方法购买的房子,关于这类房子处理不只要触及产权问题,还触及到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令关系。考虑到离婚后两边的寓居便当,和往后借款合同的实行这些要素,不改变产权人和还贷人更便于原合同的实行,因而,法院终究判定海淀区北下关的两居室住宅归林威一切;朝阳区北辰绿色家乡三居室住宅归吕萍萍一切,借款由吕萍萍担任归还。判定收效后,两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尽管审结,可是留下了一些问题值得咱们沉思。近几年,以“按揭”方法购买房子已被千万户老百姓承受,而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子时,也越来越多地接触到这类问题,因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和一起债款的规则比较笼统,使得法院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许多法院的判定都不一起。之所以如此紊乱,首要在于以下问题难以解决:首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其次,购买房子时的按揭借款合同的债款是否应当归夫妻两边一起实行且承当连带责任?第三,法院的判定对银行是否有强制执行力? 二 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 首要,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一起产业和个人产业有明确规则,第17条第1款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在本案中,因为两边都没有建议是以自己个人的婚前产业等归归于单独的产业购买房子的,故无论是用妻婚后的经济收入仍是夫婚后的运营收益购的房子,这两套房子的现有价值都归于夫妻一起的产业。 可是问题的杂乱点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萍萍并没有彻底清偿以按揭借款方法购买的房子,所以只能确定该套房子的现有价值归于夫妻一起一切;关于将来的利益(获得一切权的利益)是否仍应确定为夫妻共有,现行婚姻法却没有规则。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21条第1款只规则:“离婚时两边对没有获得一切权或许没有获得彻底一切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明显这个规则也不能解决本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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