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当庭认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4:12当庭认证是跟着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式办法的建立和审判实践需求而发作的。本文从遵循揭露、公正准则,进步庭审功率,以及实施当庭认证的或许性动身,对当庭认证的合法性、或许性、必要性进行了证明,建议刑事庭审中可当庭认证。建议:触及根据合法性(可采性)问题,可采用“一证一质一认”的办法进行当庭承认;对根据的证明力问题,可采用分组举证、质证、认证的办法进行当庭承认;对控辩两边有争议的根据,不宜当庭认证。此外,对当庭认证发作过错的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法院对案子实际的确定,有必要依赖于对案子根据的检查、判别和确定。对案子根据的认证办法多种多样,假如从程序段(或称时空段)来区分,可分为庭前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由于法官依职权搜集、查询根据,庭审流于形式,当庭认证显得并不必要。但跟着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审判办法的变革的推广,以及控辩式庭审办法的建立,要求“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必要经过法庭质证方可承认。由此,在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当庭认证的问题甚为重视,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现在首要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一种以为当庭认证违反法庭审理活动的规矩,然后持对立态度[1];另一种以为当庭认证具有必要性,但也有必定极限。[2]笔者附和后者。
一、当庭认证的合法性和或许性
对当庭认证持对立观念者以为,当庭认证违反法庭审判活动的基本规矩,其首要理由可归纳为:(1)当庭认证违反了法庭审判的知道规矩。以为证明案子实际的根据是零星、杂乱,乃至是片面的,对根据的检查判别只需进行全面的归纳比较,才干作出定论。(2)当庭认证违反了我国法令对法庭审判程序的规矩,原因在于我国法令只规矩了当庭举证和质证,而未要求当庭认证;一起以为,当庭认证不符合各国立法常规,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均没有当庭认证的规矩。(3)当庭认证违反了合议制和侵略审判委员会的职权,由于当庭认证中首要由审判长认证,侵略了审判委员会对疑问、严重、杂乱案子的评论决定权。[3]为此,笔者以为当庭认证具有的合法性和或许性。只需根据以下知道:
(一)当庭认证不违反知道规矩,具有或许性。证明案子实际的根据或许是杂乱的,有时也是零星或片面的,但这不能绝对化,并不是一切的根据都是纷繁杂乱的。实际上,从实际司法实践看,有的案子确定实际的根据往往并不杂乱,有时还显得非常明晰明晰。与此一起,咱们还应当知道到,即使是杂乱的根据,也并不意味着要花很长时刻和重复证明才干够得出正确的确定。辩证唯物主义知道论通知咱们,对事物的知道由外至内逐渐深化后,运用逻辑和经历规矩便可得出知道定论。而这种定论的得出并无时刻长短的约束,它首要取决于事物的杂乱程度和人们的知道程度。根据资料经过在法庭上举示和质证,给法官留下了片面剖析、判别时刻,假如控辩两边已清晰表明无贰言,或贰言已经过质证予以扫除,便应当具有了予以承认、采用的条件,当庭认证便具有了客观和片面根底。换言之,法官根据根据确定的一般知道规矩,作出当庭认证已成为或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