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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如何进一步扩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5: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4号),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至此,从2014年起,国家已先后4次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针,足见国家对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注重。
四大改变增优惠力度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规模进一步扩展。财税〔2015〕34号将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规模,从原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展到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但凡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够享用优惠。
优惠期间顺延了一年。财税〔2015〕34号将原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改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此需留意两点:一是履行期虽仍为三年,但顺延了一年;二是2014年依然应该依照原规则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规范履行,不能够追溯履行。
判别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目标或规范发生了改变。财税〔2015〕34号规则:“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认的规则,改为依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
可是,关于以上判别目标或规范,有必要要点留意3点:
一是留意把握判别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规模,仅指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是上述判别小型微利企业的目标或规范有必要一起具有。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意相关目标或规范而成心人为调理与目标或规范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契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目标或规范而招摇撞骗,如不能成心压低应交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等,避免不必要的涉税危险。
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税法根据发生了改变。此前的规则为“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以及相关税收方针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财税〔2015〕34号的规则为:“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规则比原规则少了“以及相关税收方针”,而此处的“相关税收方针”则是指被财税〔2015〕34号废止的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则。但有必要留意的是,因为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履行,所以,2014年度享用优惠方针的小型微利企业依然履行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则的目标和规范。
方针需融会贯通
小型微利企业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不需批阅。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则:“契合规则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依照规则自行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无需税务机关审阅同意,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时,应一起将企业从业人员、财物总额状况报税务机关存案。”所以,往后小型微利企业享用所得税优惠方针不再实施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的管理方法,一致改为存案方法。即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心能够自行享用优惠方针,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一起,将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财物总额状况阐明,报税务机关存案即可。关于该条规则财税〔2015〕34号没有触及,更未废止,所以仍持续履行。
一起,还应留意及时、正确地履行财税〔2015〕34号。
因为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履行,所以,眼下正在进行的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无需考虑财税〔2015〕34号告诉的规则。
但有必要留意的是,2015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作业行将开端,所以,但凡契合财税〔2015〕34号规则优惠规模,特别是优惠规模扩展后,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万元但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新增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必要留意及时、正确享用相关优惠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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