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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2:34

发布部分: 铁道部发布文号: 铁劳[1997]124号榜首章 总则第二章 工伤规模及其确定第三章 劳作判定和工伤评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六章 工伤防备和工作恢复第七章 办理与监督查看第八章 企业和员工职责第九章 争议处理第十章 附则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保证劳作者在工作中遭受事端损伤和患工作病后取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作恢复的权力,涣散工伤危险,促进工伤防备,有利安全出产,依据《劳作法》及国家有关规则,结合铁路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员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施铁路系统办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员工供给经济补偿和办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有必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端防备、工作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员工有必要遵循“安全榜首,防备为主”的政策,恪守劳作安全卫生法规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劳作安全卫生规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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