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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代价有多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5:47

前些日子,《中国青年报》报导了一个古怪的事例: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的汪庆在八十年代初被当地公社聘为沉香推销员,经过勤奋工作,推销了很多产品,也按承揽协议获得了必定的酬劳。可是,忽然在1981年被拘捕,1982年7月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将其“赃款赃物悉数没收上缴国库”。汪庆对此不服,屡次申述,引起全国人大、最高法等的重视,1998年,茂名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以为不构成犯罪,对原审判定确定实际适用法令进行了纠正,撤销原判定,宣告汪庆无罪。案子到此总算真相大白。奇怪的是,案子到此又有了改变,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汪庆应当获得国家补偿,可是没有得到补偿。汪庆向法院提出补偿申请,可是市中院和省高院均决议不予补偿。汪庆不断上访和申述,跑烂了100多双鞋,寄出申述状1.8万封,没有获得任何补偿。为什么,法院莫非连国家补偿法也不实行吗?听说,此案得不到处理,关键在于当年没收的2921公斤沉香现在价格高达7740万元。这些沉香被法院运回电白后没有上缴国库,而是自行处理售卖,现在钱款也无处寻觅,最初法院处理汪庆案子绘声绘色,现在案情大白,却没有人乐意对此负职责。该案的实际和适用法令都很清楚,关键在于实行难度大,因为数额大,县、市两级政府很尴尬。这笔钱假如用于开展文化教育、公共设施都会发生很好的效果,可是赔给个人会让很多人心思不舒服。最初那笔钱也没有依法处理进入国库,现在却要让国库(其实也便是纳税人)来承当,政府和大众都会转不过弯。
这个事例与其他国家补偿案子的不同之处在于补偿的数额特别巨大,能不能给予补偿,既触及法令的庄严问题,也有对政府公信力的应战。《国家补偿法》的施行是有价值的,此案补偿数额之高还没有前例,超过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心思底线。假如关于《国家补偿发》明确规则的事项都不能实行,那咱们今后还谈维护公民合法权力呢?
《国家补偿法》施行这么多年了,这部法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权力方面起到了重要效果,也对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关于法令明确规则的补偿事项却不能实行,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痛。关于汪庆依法进行补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建立法令的威望;另一方面,还要对当年负有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来追究职责,进而对国家机关特别是法院依法行使功能提出了实际的震慑。
此案实际和适用法令都很清楚,关键在于实行难度大,因为数额真实太大,数千万元补偿金额,茂名和电白两级政府都很尴尬。这起案子,一方是强壮的国家机器,一方是一个一般的农人,实际清楚、法令规则清楚,假使就这样不予以补偿,那国家的诺言以及法令的庄严与威望会遭到影响。从这个视点讲,再高的金额也应当给予补偿。由此想起了《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的一段史实,商鞅在秦国推广富国强兵的新法,可是秦人将信将疑。商鞅就叫人在国都的南门立了一根木头,命令说:谁把木头扛到北门就奖赏10两黄金。我们议论纷纷,难以置信。商鞅把奖金加到50两黄金,就有一个人站出来把木头从南门扛到北门,一下轰动了整个秦国,秦国大众由此充沛感触到了国家推广新法的决计,并活跃予以合作。
法治的精义不只在于拟定杰出的法令,还在于这些杰出的法令可以实在得到施行。立法而不能实现,则会引起法系统的紊乱与法威望的下降,导致人们不能猜测行为的结果,社会就失去了稳定性和连续性。立法而不能实现比不立法对权力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纸上的法令或许成为老实人的圈套,有权者不受限制的特权。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的危害给予补偿的活动。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机关实行补偿义务。宪法41条第3款规则: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略公民权力而遭到丢失的人,有按照法令规则获得补偿的权力。国家补偿法第2条规则: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获得补偿的权力。依据该法第16条的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产业现已实行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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