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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20:01
正确理解和界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清晰了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特别主体规模。大多论者以为,这儿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有必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从我国现行的立法供认的法令拟制主体来看,归纳而言,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既包含公司法规则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也包含各特别法规则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既可所以国有的、团体的,也可所以私营的,或三资的,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所以刑法对其内部人员的有关职务犯罪行为天公地道。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榜首百八十三条榜首款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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