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做财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7: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交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告诉》作了进一步规则。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践付出的悉数相关方利息×(1-规范份额÷相关债资份额)。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履行管帐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作业的告诉》(财会函[2008]60号)规则:企业承受的捐献和债款豁免,依照管帐准则规则契合承认条件的,一般应当承以为当期收益。假定承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直接的捐献,从经济实质上判别归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赋性投入,应作为权益买卖,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本钱公积)。
【例】甲、乙是相关企业,2008年甲企业出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告贷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剖析如下:
1-6月,每月实收本钱500万元,本钱公积100万元,未分配赢利-50万元。
依据《特别交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则“权益出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假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本钱(股本)与本钱公积之和,则权益出资为实收本钱(股本)与本钱公积之和;假定实收本钱(股本)与本钱公积之和小于实收本钱(股本)金额,则权益出资为实收本钱(股本)金额”核算。即税法上的权益出资大于或等于管帐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出资依照取数从大的准则处理。
1~6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本钱与本钱公积之和,权益出资按实收本钱与本钱公积之和核算,则权益出资为600万元。
7~12月每月实收本钱600万元,本钱公积100万元,未分配赢利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本钱与本钱公积之和,则权益出资为800万元。
核算各月平均权益出资=(权益出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12=(600×6 800×6)÷12=700(万元)
各月平均相关债务出资=2000万元
核算相关债资份额=年度各月平均相关债务出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出资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践付出的悉数相关方利息×(1-规范份额÷相关债资份额)=2000×5%×(1-2÷2.86)=120×0.2=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相关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则:企业的实践税负不高于境内相关方的,其实践付出给境内相关方的利息支出,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假定甲公司实践税负高于乙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则,甲公司现已将悉数利息收入依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正税负的准则,对乙公司付出给甲企业的利息支出能够悉数扣除。
假定甲公司实践税负不高于乙公司,则3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能够当年扣除,也不能够转到今后年度。
依照权责发作制准则,乙企业管帐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1000000
贷:敷衍利息 1000000
交税调整:假定甲公司实践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税法上答应税前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管帐上列支的利息为100万元,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则,此30万元差异不归于暂时性差异,而是永久性差异,应该依照“调表不调账”的准则进行处理;假定甲公司实践税负高于乙公司,则不发生财税差异,不进行交税调整。
相关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相关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规则:企业自相关方获得的不契合规则的利息收入应依照有关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儿说的不契合规则的利息收入,包含告贷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越同期银行告贷利率的金额。
假定乙企业从甲企业告贷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相同。管帐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00
假定乙企业从甲企业告贷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为4%。管帐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务费用 800000
本钱公积 200000
交税调整:相关企业之间融资超越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收入,显失公正,为避免上市公司操作赢利,管帐上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本钱公积),由此发生的财税差异剖析归于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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