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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由谁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1:28
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合同法解说》第14条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即债务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代位权诉讼之统辖与协议统辖、协议裁定之和谐问题。
1、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统辖、协议裁定。首要,根据《合同法解说》第73条的规则,债务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建议权力,只能经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经过代位权诉讼的方法建议权力,这就扫除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定裁定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以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定统辖协议。
2、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务债务胶葛签定统辖协议或裁定协议的,应确定对债务人不生效能,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可是,该统辖协议或裁定协议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越债务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务胶葛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能。
3、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现已签定有统辖协议,应当怎么加以和谐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统辖的法院不共同时的状况,假如二者是共同的,则不存在需求加以和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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