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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7:15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胡某亲属的托付,指使徐娟娟律师做为其因涉嫌成心损伤罪一案一审的辩解律师。现结合本案现实,按照法令宣布以下辩解定见:
一、从本案的现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胡某的损害行为情节相对较轻。胡某系徒手击打被害人未持任何东西,片面歹意小。
A、被害人水某见卷的第页陈说:“我看见他们进来的05级学生将咱们06级的学生围起来打,我便上去帮助,被05级的胡某)推倒在西南角的床上,我便和他彼此拳脚相打…”。
B、被告全某陈说(见卷的第页)“我到床边看见胡某在西南角床上把一个娃用拳头在脸上、头上打…..”。
C、聚众斗殴的参加者石磊锋(水某的同学)陈说(见卷第页):“胡某一个手压他的头(指水某),另一个手在用拳头打….”。
D.胡某自己也两次陈说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水某的。以上的陈说彼此印证。因而,足以证明被告胡某白手击吊水某的现实。而其他两个被告是用棒槌击吊水某头部的。
二、被告人胡某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损伤的无清晰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1、司法鉴定书中对被害人的重伤成果是归于木棍所形成的?仍是被拳头击打形成的?没有清晰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重伤的成果是谁形成的?也没有确认的鉴定结论。
2.被告胡某徒手冲击被害人,是否能形成水某头部重损伤的成果,被告胡某的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满足的根据予以印证。
3、被告胡某为赤手空拳殴伤被害人,明显冲击力度要比棒槌小得多,也就是说被告胡某的殴伤行为对重损伤的参加度是极低的。拳头殴伤被害人头部致重损伤成果比木棍形成的的可能性小得多。
三、被害人有差错,法院应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并作为减轻被告人处分的根据。
水某不是一个无辜者而是聚众斗殴的参加者,被害人水某在一开始就手持板蹬腿活跃参加斗欧,在水某用板凳腿殴伤被告胡某同学(本案的另一个被告)头部的情况下,胡某才对水某用拳头进行殴伤的,因而,被害人的差错应该予以考虑,并对被告胡某减轻处分
来历:(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2479550100aasb.html) - 西安女律师:未成年人成心损伤罪辩解词_西安女律师徐娟娟_新浪博客
四、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水某一切经济丢失进行了全面足额的补偿
到开庭时止,三被告活跃赔付被害人的丢失/万元,其间,胡某的爸爸妈妈在事发之初拿出了/万元活跃赔付,而且和其他被告人的爸爸妈妈在医院轮流照料水某,在庭前的调停中,水某的爸爸妈妈也表明对四位家长的支付表明感谢,因而,恳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赔钱弛刑”缓解对立,表现“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四条之规则:“被告人现已补偿被害人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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