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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9:37

    案情简介胡某与张某于1992年成婚,婚后爱情较好。1998年,胡某到深圳打工,不久与叶某同居。为了到达与叶某成婚的意图,胡某和叶某一起假造了与别人经商赔本欠下许多债款的谎话。胡某还诈骗张某,两人离婚后,夫妻两人的一切家庭财产都归张某一切。
    张某信以为真,于2000年9月和胡某一起到婚姻挂号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3年8月,胡某和叶某挂号成婚。同年12月,张某得知此事,经与胡某洽谈无效后,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查胡某和叶某构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主动撤回申述。
    专家分析
    胡某和叶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胡某和张某已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并取得了离婚证,尽管此行为是违反张某的实在意思的,但张某知道胡某诈骗这以后,客观上有两种挑选:一是明示或默许这种离婚行为的有用性,二是以为离婚行为非其实在意思表明,恳求吊销离婚挂号。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尽管《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则一方选用诈骗、钳制的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离婚的行为为可吊销的行为,但从立法的原意和精神上是能够承认的。
    关于这一点,《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能够作为一个佐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尽管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但从法令的系统和立法的精神上能够佐证本案中选用诈骗手法骗得离婚的行为是可吊销的行为。
    已然胡某选用诈骗的手法骗得与张某离婚的行为是可吊销的民事行为,那么依照法令规则,此行为在被宣告吊销之前是有用的,只是在吊销此行为后,才溯及行为开端时无效。若张某抛弃行使吊销权,或在可吊销行为宣告吊销之前,胡某和张某的离婚行为是有用的,由此推及,胡某和叶某经合法挂号的成婚行为也是有用的。只要在胡某与张某的离婚行为被宣告吊销后,胡某与叶某的成婚行为才被确以为无效,并溯及成婚行为的开端。根据我国《刑法》规则,重婚罪是指自己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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