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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在试用期 可以辞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2:46

   案情:
    周先生于2001年7月1日应聘进某合资公司作业,两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根据劳作合一起刻的长短,公司在合同中与周先生约好自200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试用期。
    3 个月后,该公司在对周先生的作业调查中发现其并不具有招工时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别的,公司还查实周先生简历中,对原作业经历叙说存在虚伪成分。为此,公司人事部于2001年10月15日以“不契合选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周某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其处理离任手续。<
    不料,周先生于次日,即10月16日忽然患病,就医后医院开出一周病假单,周先生将病假单交给了公司。但是公司仍是于17日向他开出《退工通知单》。忿忿不平的周先生遂向劳作仲裁决提出申述,要求承认退工无效,并康复劳作联系以及享用医疗期待遇。
     事例焦点庭审中,两边各持己见,争辩会集在公司的退工行为是否合法上。周先生以为公司的退工属违法行为,理由是,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为其因病而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免除其劳作合同。而公司以为:从有用的根据均足以证明,周某不契合选用时的要求,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所以,公司的退工行为合法。
    两边争辩的焦点即:员工在试用期内发作医疗期景象的,用人单位如有根据证明员工不契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免除员工的劳作合同?
    事例剖析
    法院以为《劳作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则“医疗期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限制性规则有特定的目标。该目标便是《劳作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景象,因而,限制性规则是有条件的,而不是肯定的。
    “试用期不契合选用条件”的规则属特别规则,其发作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契合选用条件”,只需契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能够免除员工的劳作合同,一起,“试用期”的规则不属《劳作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景象。
     而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则:“劳作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条款,即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则的状况,只需劳作者一起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则的四种景象之一,用人单位也能够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公司根据现实确定周先生不契合选用条件,所以法院确定该公司免除与周先生的劳作合同是合法的。
    相关链接
    《劳作法》第二十五条“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的;(二)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重危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作法》第二十九条“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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