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9:59原标题为: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规范的布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规范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布告布景
全面推进“三证合一”挂号准则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行动,是简政放权、便当商场准入、鼓舞出资创业、激起商场生机的重要途径。经过施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可以有用推进部分间作业整合和信息同享,加速树立程序更为便当、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商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进群众创业、万众立异。
为理顺代码处理体制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6月审议经过了《法人和其他安排一致社会信誉代码准则建造总体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计划》要求,做好法人和其他安排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与交税人辨认号的联接作业,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业规范《SW 5-2013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进行修订,《布告》对有关事项予以了清晰。
二、首要修订的内容
交税人辨认号是各类交税人、扣缴义务人处理涉税事宜的仅有辨认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规模由税收征管法确认。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是由挂号处理部分为法人和其他安排赋予的身份辨认号码。《布告》将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规范中触及法人和其他安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订的首要内容包含:
(一)将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规范编码规矩中第一条第一款“以‘安排机构代码证’为有用身份证明的安排,即已获得安排机构代码证的交税人,其交税人辨认号共15位,由交税人挂号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 ‘9位安排机构代码’组成”修订为“已获得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的法人和其他安排,其交税人辨认号运用18位‘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编码规矩依照相关国家规范履行。”。
(二)将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规范编码规矩中第一条第二款“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用身份证明的安排,即未获得安排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其交税人辨认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次序码’组成”修订为“未获得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用身份证明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其交税人辨认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次序码’组成”。
(三)将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规范编码规矩中第二条第一款“以安排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用身份证明的暂时交税的交税人,其交税人辨认号由‘L’ ‘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修订为“以一致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用身份证明的暂时交税的交税人,其交税人辨认号由“L” “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或‘L’ ‘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三、交税人辨认号赋码处理
交税人辨认号的掩盖规模远大于一致社会信誉代码,因而除运用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的交税人外,其他包含自然人在内的各类交税人的交税人辨认号编码规矩坚持不变。一起,为削减对已挂号交税人的影响和担负,确保未获得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的法人和其他安排正常处理涉税事项,其原有的15位交税人辨认号持续有用运用,编码规矩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交税人辨认号代码规范的告诉》(税总发〔2013〕41号)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