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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2:13
在紧迫状况下,为了被署理人的利益,或许事前征得被署理人的赞同的,署理人能够将署理权托付给第三人,这叫作复署理。那么,复署理的概念与特征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复署理的概念
复署理是指署理人为被署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署理权转托别人而发生的署理,故称复署理。
复署理的特征
1、复署理人是由署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署理人选任的;
2、复署理人仍然是被署理人的署理人,复署理人行使署理权时仍应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法令结果直接归属被署理人;
3、复署理权是由原署理人转托的,以原署理人的署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署理人的署理权。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则:“托付署理人为被署理人的利益需求转托别人署理的,应当事前获得被署理人的赞同。事前没有获得被署理人赞同的,应当在过后及时通知被署理人,假如被署理人不赞同,由署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职责,但在紧迫状况下,为了保护被署理人的利益而转托别人署理的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托付业务。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能够转托付。转托付经赞同的,托付人能够就托付业务直接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职责。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迫状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
“紧迫状况”有必要一起满意:
(1)急病、通讯联络中止等特别原因;
(2)署理人自己不能处理署理事项;
(3)不能与被署理人及时获得联系;
(4)不及时转托别人,会给被署理人的利益形成丢失或许扩展丢失。
复署理人是由署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署理人选任的;复署理人仍然是被署理人的署理人,复署理人行使署理权时仍应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法令结果直接归属被署理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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