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0:32
拘留是指将目标拘禁约束,但拘留纷歧定需求法院指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答应拘留的总时刻长度纷歧,有些国家甚至于能够无限期的拘留目标。有权决议选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子中,关于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以及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违法嫌疑人也有权决议拘留,法院具有司法拘留的决议权,诉讼参与人或许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刑事拘留的法定程序主要为:
公安机关依法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陈述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同意拘留的单位担任履行。
人民检察院决议拘留的案子,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担任人审阅,检察长决议。决议拘留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议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担任履行。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履行,人民检察院能够帮忙公安机关履行。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议拘留下列有特别身份的人员时,需求报请有关部分同意或许存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假如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当即向其地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陈述;由于其他原因需求拘留的,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
(2)决议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选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分批阅。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陈述的,能够边履行边陈述,一起要寻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分的定见。
(3)对外国留学生选用刑事拘留时,在寻求当地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定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阅。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时,有必要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回绝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的,履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假如抵抗拘留,履行人员有权运用强制办法,包含运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所谓有碍侦办的景象是指:同案的违法嫌疑人或许逃跑、藏匿、消灭或许伪造依据;有或许相互串供、缔结攻守同盟;或许其他同案犯有待查验的。所谓无法告诉的景象是指: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许工作单位的。影响告诉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
决议拘留的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意图是查清现实,避免错拘。一起也能够及时搜集依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该当拘留时,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所谓不该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景象:违法行为没有发生或许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虽然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虽有违法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违法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有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景象,不需求拘留的。遇有上述状况的,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予以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
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满足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即通过讯问,以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过,依法需求拘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搜集到满足的依据证明其违法现实的,假如出于办案的需求,应采纳必定的强制措施以约束其人身自由的,能够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需求拘捕的,应当处理拘捕手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则,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状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的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
公安机关依法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陈述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同意拘留的单位担任履行。
人民检察院决议拘留的案子,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担任人审阅,检察长决议。决议拘留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议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担任履行。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履行,人民检察院能够帮忙公安机关履行。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议拘留下列有特别身份的人员时,需求报请有关部分同意或许存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假如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当即向其地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陈述;由于其他原因需求拘留的,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
(2)决议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选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分批阅。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陈述的,能够边履行边陈述,一起要寻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分的定见。
(3)对外国留学生选用刑事拘留时,在寻求当地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定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阅。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时,有必要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回绝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的,履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假如抵抗拘留,履行人员有权运用强制办法,包含运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所谓有碍侦办的景象是指:同案的违法嫌疑人或许逃跑、藏匿、消灭或许伪造依据;有或许相互串供、缔结攻守同盟;或许其他同案犯有待查验的。所谓无法告诉的景象是指: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许工作单位的。影响告诉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
决议拘留的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意图是查清现实,避免错拘。一起也能够及时搜集依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该当拘留时,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所谓不该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景象:违法行为没有发生或许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虽然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虽有违法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违法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有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景象,不需求拘留的。遇有上述状况的,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予以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
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满足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即通过讯问,以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过,依法需求拘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搜集到满足的依据证明其违法现实的,假如出于办案的需求,应采纳必定的强制措施以约束其人身自由的,能够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需求拘捕的,应当处理拘捕手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则,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状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的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