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归零法”最新案例评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4:15一、归零法的寓意和WTO争端处理组织对归零法的情绪改变
为了确认进口产品是否存在推销以及推销幅度有多大,查询组织需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归零法是一种核算推销幅度的特别办法,基本内容是:查询当局将受查询的进口产品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分为若干组,别离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此基础上,将各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别离进行比较;若某组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则确定该组推销幅度为正,反之为负。当局将负的推销幅度归为零,而不是与其他正的推销幅度相抵消,实际上便是将负的推销幅度忽略不计;在此基础上查询组织再核算整个查询产品的推销幅度。
归零法的消沉效果在于极易对推销存在作出肯定性确定,而且极易进步推销幅度的水平。由于依据归零法,除非一切的组均被确定为正常价值小于或等于出口价格,不然推销建立。
在WTO争端处理机制中,“归零”问题首要出现在1998年的“欧共体-床上用品”案,随后还有一些典型的相关事例,如“欧共体-管道配件”案和“美国-软木(五)”案等。在这些针对详细产品的个案中,争端处理组织以为,推销的产品应当是一个全体的产品,推销幅度是针对产品全体存在的,产品分组后每一个组比较的成果自身不能发生推销幅度,所以关于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的“组”就不能简略地直接归零。可是由于这些裁决针对归零法在个案中的详细运用,没有不坚定归零法自身。所以,虽然尔后欧共体经过修正其法令停止运用归零法,美国依然故我,在反推销查询中持续运用归零法。总算,在2004年“美国-归零法(欧共体)”案中,美国把归零法的大棒使向从前的归零法大户欧共体,使得欧共体成为这一准则的受害者。在该案中欧共体对美国运用归零法自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依据争端处理组织裁决,在查询阶段和评价阶段运用归零法自身能够被质疑并构成违法。可是,争端处理组织短少充沛证明,表现为短少对在查询阶段T-T比较法下运用归零法自身违法性的判别及其理由阐明。所以其时有人评论说“美国-归零法(欧共体)”案是归零法的终结者,实际上为时尚早。归零法的真实终结者是2007年1月出台的“美国-归零法(日本)”案的上诉组织陈述,由于该陈述从《反推销协议》的基本概念“推销”“推销幅度”着手,完全证明了查询阶段T-T比较法下运用归零法自身的违法性。下面就对该案作一详细介绍。
二.归零法终结者:“美国-归零法(日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