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7:24【合同革除】物业公司应当就合同革除条款的特别约好承当职责
物业服务合同的革除权,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职责方法,而仅仅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实行时的处理方法。物业公司行使合同恣意革除权合法,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需要承当违约职责。本案被告物业公司在合同实行期没有届满前,奉告原告即将撤场的行为,现已构成明示毁约。而明示毁约当然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形状,在此景象下,必定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尽管物业公司依据委托合同而享有革除权,但革除权不能豁免违约职责的承当,不然合同事前确认的实行期将变得毫无意义。这也是合同意思自治准则的详细表现。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在合同有特别约好的状况下,应当依据约好承当付出违约金的职责,这也是合同自在准则的表现。本案两边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好: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早停止合同的,应向对方付出10万元违约金。法院判定支撑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此外,就一般合同而言,违约金作为违约后收效的弥补方法,是独立于实行行为之外的给付3,只需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好,付出违约金的行为不能代替实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付出违约金后而革除实行主债务的责任。可是物业服务合同因其委托合同的性质而破例,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使恣意革除权后,业主会无权要求其持续实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