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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收取押金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3:31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必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形成危害,假如形成危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付出或另行补偿。在两边法令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胶葛后,则押金应予以交还。
法令咨询:
我有一朋友要去家乐福上班。可是家乐福要先收取押金的,并且还要供给本地户口做担保。我觉得收押金这种工作有一点不合法。与法令规定有些冲突,可是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单位收取押金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
问题弥补:
我知道这样是不合法的,我发问的意图是期望你们可以给我剖析一下细节,不要仅仅说一下不合法就完了。假如是单位为职工供给了一些工作服之类的,那这姿态收取押金会不会也是不合理的?
听讼网律师回答:
1、依据劳作合同法,收取押金是制止的。2、供给工作服归于供给正常劳作条件的一种,也不应该收取押金。
相关法令知识:
关于押金的法令性质,首要观念有:(1)抵销预定说。 以为押金的交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建立押金预定,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款相抵销。(2)免除条件附债款说。 以为押金的交给,发生了附免除条件的债款,即在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款上,附有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在所受危害的极限内押金归于消除的免除条件。(3)附免除条件的消费寄予说。以为押金的交给,为附免除条件的消费寄予,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所附条件成果,债款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款质说。以为交给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恳求返还之恳求权,系以该项债款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款质权。 (5)信任的所有权让与说。以为押金的交给,其受领人负有附中止条件的返还责任,系信任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款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责任。即以交给押金者将来实行债款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中止条件,因此,他债款人不得对没有建立的返还恳求权施行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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