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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
农村土地承揽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揽地不得生意。
【释义】 本条规则的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揽联系长时间安稳。
一、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揽联系长时间不变
安稳农村土地承揽经营,中心是安稳土地承揽联系,这首要触及是否有一个较长的、合理的承揽期限。农村土地承揽联系的当事人包含作为发包方的团体经济安排或村民委员会与作为承揽方的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农人。土地承揽联系能否长时间安稳,还触及能否切实地保护土地承揽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处于弱者位置的承揽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则。
(一)赋予了农户长时间而安稳的承揽经营权
首要,农村土地承揽法对土地的承揽规则了一个比较长的期限,即:“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
其次,赋予了农户对承揽土地的运用权。农村土地归于团体所有,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运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化的权力。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回收、调整外,任何人不能侵略。这点与合同联系不同,合同是由两边当事人约好的,依据两边当事人的约好能够随时改变或许免除合同。这就可能给一方当事人留下改变合同或许免除合同的托言,而使农户的承揽经营权遭到侵略。本法规则,承揽合同一经收效,即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然后赋予了农户安稳的土地运用权。
第三,明确规则承揽合同收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许负责人的变化而改变或许免除,也不得因团体经济安排的分立或许兼并而改变或许免除。还规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职权干与农村土地承揽或许改变、免除承揽合同。
(二)确认了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责任
1.发包方的权力和责任
发包方的权力有: (1)发包本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团体运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揽方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3)阻止承揽方危害承揽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发包方的责任有: (1)保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得不合法改变、免除承揽合同; (2)尊重承揽方的出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与承揽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 (3) 按照承揽合同约好为承揽方供给出产、技能、信息等服务; (4)履行县、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安排本团体经济安排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造; (5)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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