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文章内容失实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9:10【关键字】声誉权精力危害补偿
【案情简介】
原告:佟某
被告:证券时报社
2006年7月8日被告的记者夏添乐发布的《独家解密凯恩技能泄密案》一文中称:“遂昌县公安局专案组4人带着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介绍信于2005年3月15日第一次前往山东郯城,企图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到鲁南纸业公司找陈建华、戚凤雷调查取证。可是该公司董事长佟某等人以陈建华、戚凤雷外出,推托搪塞,而陈、戚二人在电话中一会称在上海、一会称在江西,回绝合作。办案人员等了9天仍是没有成果,只好回来。2005年9月16日遂昌县公安局干警再次前往山东郯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合作下,找到了鲁南纸业公司一位姓谢的作业室主任,讲明晰法令现实,期望陈建华、戚凤雷等合作公安局的侦办作业,但该公司董事长底子不予理睬。同年10月16日遂昌县公安局分担副局长带领两位办案民警前往山东郯城……,但在鲁南纸业公司的保护下,违法嫌疑人一向没有出面”。
原告诉称:2006年7月8日证券时报社记者夏添乐在网上发布《独家解密凯恩技能泄密案》一文,严峻失真,侵犯了原告的声誉权。该文称:“遂昌县公安局专案组4人到鲁南纸业公司调查取证,可是该公司董事长佟某等人推托搪塞”。又称“2005年9月16再次前往山东郯城,但该公司董事长底子不予理睬”。这纯属假造。其一,我底子不是什么董事长,我是山东省郯城县纸板厂厂长,有工商挂号为证;其二,郯城无“鲁南纸业公司”这个企业、省、地、县三级均无挂号;其三,我无权帮忙,我既不是董事长,又不是知情人,这是被告夏添乐添油加醋,惹是生非。被告的行为意指我庇护怂恿违法,给我精力上形成了极大的损伤,寝食难安。一起也给我厂形成了严重的丢失,致使大批客户退货、中止合同。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在证券时报刊文纠正差错的报导,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2006年7月发布的《独家解密凯恩技能泄密案》一文,依据所把握的可观资料所编撰,这些资料来历合法、牢靠,咱们没有危害原告的声誉权的差错,也不存在危害声誉权的行为。二、原告要求咱们补偿精力丢失费没有法令依据。退一步说,即便“鲁南纸业公司”的确没有工商挂号,咱们发布的《独家解密凯恩技能泄密案》一文也不会对原告形成任何晦气影响。因而,原告要求咱们补偿精力丢失费的诉讼恳求没有法令依据。综上,恳求法院以现实和法令为准,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从查明的现实看,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的《呼吁》内容是否事实,是否对原告的声誉权构成侵权。首要,被告《呼吁》所说的“原告指派20多人强行抢走带着手铐的案犯,执行公务的干警悉数被打伤”。在此期间,原告不在郯城,而去了天津出差;其次,称“原告与郯城县政法委书记是亲家联系,说不定这背面隐藏着某些龌龊的买卖”。原告的儿子系未成年人,正在校园读书。再次,原告系山东鲁南纸业公司董事长,而该公司底子不存在,且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魏宗炎;而原告是郯城县纸板厂厂长。据此,被告的《呼吁》内容根本失实,因为其抄送数十个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使原告的声誉受到了危害,故应确定被告构成危害原告的声誉权;由此给原告的精力危害应承当补偿职责。原告的诉讼恳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被告的辩论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浙江凯恩特种资料股份公司对原告佟某中止危害,并在报刊给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