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4:23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4-11-30收效日期:2004-11-30发布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4]715号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履行。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出产出售的新商标、新标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状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85号)和《关于北京卷烟厂出产出售的新商标、新标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90号)收悉,批复如下:依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则,对北京卷烟厂出产的新商标、新标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履行。企业名称卷烟商标烟支包装标准计税价格元/条(200支)北京卷烟厂特制长嘴红中南海25×(59 25)硬盒翻盖76.5612mg中南海25×(64 20)硬盒翻盖24.75醇北京25×(64 20)硬盒翻盖21.46软北京25×(64 20)全包装17.38金装8mg中南海25×(59 25)硬盒翻盖39.84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