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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移动公司员工套取话费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7:11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都知道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必定特别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一起施行贪婪违法,假如使用了有特别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当等条件的,应以特别身份者所违法的性质确认一起违法的性质。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使用移动公司员工套取话费,该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
一、使用移动公司员工套取话费
王某某在任移动公司金田区域营销中心主任期间,于2008年4月底至6月11日,与金田移动协作营业厅途径业主李某某相勾通,使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为李某某处理一次性买断的2008周游神州行新春卡的退费事务,陆连续续共退新春卡314张,每张退出话费100元,将退出的话费转到快易充号码上,然后由李某某将套取的话费充值给客户。李某某购买新春卡时,每张70元,每张新春卡被激活后奖赏30元,每张新春卡实际成本40元,李某某与王某某采纳新春卡退费手法不合法并吞移动公司话费18840元,其间王某某分得4275元。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某、李某某的处理有定见以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并使用王某某的退费权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本文以为,王某某身为移动公司金田营销中心负责人使用其具有退费权限的职务之便,同李某某勾通,违规操作,用荫蔽办法将明知不能退的费用连续转到不易被发觉的缴费渠道个人快易充号上,以话费充值的办法变现,骗得移动公司话费,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贪婪罪。
本案定欺诈仍是贪婪,是有特别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违法定性问题。有特别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一起施行违法,假如使用了有特别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当等条件的,应以特别身份者所违法的性质确认一起违法的性质。但假如不具有特别身份的人唆使有特别身份的人施行违法,具有特别身份的人起非必须、辅佐效果的,应以主犯的违法性质确认一起违法的性质。本案如在新春卡发行时李某某就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想以“买卡退费”办法套取公司话费,仅是唆使王某某帮其退费,李某某起首要效果,则应当以欺诈罪科罪处分。而本案李某某购卡时髦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是在卖不出余卡的情况下才与王某某商议使用王的权限套取话费。王某某作为受国有企业托付办理国有产业的人员使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与李某某勾通一起并吞、骗得公私产业,王某某应起首要效果,作为特别主体违法,本案二被告人构成贪婪罪。李某某与王某某互相配合施行同一违法行为,并导致了同一种损害结果的发作,归于一起违法,而纳贿、纳贿是二个孤立的行为导致不同结果,故本案不是纳贿、纳贿行为。因而本案应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使用移动公司员工套取话费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某、李某某的处理有定见以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并使用王某某的退费权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罪。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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