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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9:32
  案情
    王某与乐某系夫妻,两边未对婚前、婚后产业归属作约好。2006年7月,王某承揽游泳馆期间,李某不幸在游泳馆溺水身亡,李某爸爸妈妈向法院申述,法院判令王某补偿李某爸爸妈妈12万余元。判定收效后,李某爸爸妈妈向法院请求履行。履行期间,王某躲藏外地躲避履行,乐某拒不向法院供给王某下落。本案能否追加乐某为被履行人?
    不合
    司法实践中存在二种不同观念:一种以为能够追加为被履行人,理由是夫妻一起债款,两边都有归还的责任;另一种定见以为不能追加为被履行人,理由是夫妻一起债款,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只能履行夫妻一起产业,而不能追加另一方为被履行人。
    管析
    笔者附和第一种观念。理由是夫妻两边婚前婚后未对产业归属作约好,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出产、运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一起产业,那么运营所负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应当一起归还。怎么一起归还?婚姻法也有规则:“一起产业不足以清偿的,由两边协议归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因而,夫妻一起债款不以一起产业清偿为限,它有别于承继中的债款。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则: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即另一方成了连带责任人,故夫妻一起债款能够追加另一方为被履行人。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艾凌波 饶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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