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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4:25
法令文书的录入和审阅都必须秉承公证揭露的准则,而承包合同纠纷判定书也归于法令文书,那么,承包合同纠纷判定书是怎么书写的呢?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承包合同纠纷判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2)海民初字第3079号
原告:余×,……。
托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朱建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长生、郑东涛参与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林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诉称,被告托付原告为其加工制造水晶天鹅、菱形水晶、海报、艾莎等影楼后期产品。原告每次依照其的托付要求为其加工制造,自2011年11月起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付出加工制造费。被告最终一次付款时刻为2011年9月15日,经过支票付款5106元。2012年1月11日,经两边核对,被告拖欠原告产品制造费92141元。原告屡次要求被告付出拖欠的加工制造费,但均遭回绝。故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1、付出加工制造费92141元;2、付出利息4050.22元;3、承当本案诉讼费(含公告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建议,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根据资料:
根据1,原告发给被告的报价单一份、证明、托付制造单、进账单回执、月对账单,证明两边存在承包合同联系;
根据2,到2011年6月对账单,证明经两边承认到2011年6月份被告尚欠原告金钱80928元;
根据3,2011年7、8月份送货单及月对账单、被告现金日记账,证明两边承认2011年7月份未结货款12829元,2011年8月份未结货款6884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论定见及根据。
被告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根据宣布质证定见,视为抛弃庭审举证、质证权力。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根据1-3的实在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承认。
归纳以上质证定见,本院对本案现实确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素有事务来往,但两边之间并未签定书面合同。在长时刻的买卖过程中构成了如下常规:被告向原告送达托付制造单,并经过网络或许光盘的方式将制造规范的具体要求奉告原告,原告出产结束后向被告送货,被告向原告结款。两边按月对账,但被告并没有及时向原告结款。到2011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金钱80928元未付,后两边持续发作事务,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7月份加工款12829元,2011年8月份加工款6884元未付,后被告仅向原告仅向原告付出了8500元加工款,尚欠92141元加工款未付。
经询,2011年8月份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又发作几笔事务来往,但均已结清,本案原告建议的合同款为到2011年8月份被告的未付金钱。
另询,原告表明因被告最终一次向其付款时刻为2011年9月15日,故其建议的利息丢失的开端时刻为2011年9月16日。
以上现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定书面合同,可是根据两边长时刻的买卖常规,能够确定两边之间存在承包合同联系。该合同联系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亦为侵略别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用,对此两边均应自觉实行各自的责任。
现原告作为加工方现已依照定作方被告的要求实行加工送货责任,而被告作为定作人未悉数实行向原告付出定作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定作款92141元及利息4050.22元的诉讼恳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抛弃庭审抗辩权力,不影响本院查明的现实和根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榜首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合同款九万二千一百四十一元及利息四千零五十元二角二分。
假如被告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游览给付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二千二百零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均预交),由被告担负,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子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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