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8:46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是一项违背我国治安管理法令的违法行为。那么,我国相关法令法规是怎么规则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立案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立案规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建立金融安排,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安排及其他金融安排的;
2、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安排及其他金融安排准备安排的。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量刑规范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量刑规范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违法的规则处分。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确认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确认适用本罪应留意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为了扩展事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私行建立运营网点,增设分支安排,或许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同意前就私行建立分支安排进行运营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可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拉自建立分支安排的行为与拉自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而,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私行建立分支安排的行为不能作为违法处理。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构成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进程,各种安排和人员参加其间,因而有必要构成必定的法令次序,不然,紊乱不胜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发作严峻的损坏效果。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安排的事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安排担负着筹措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进步资金运用效益和调理社会总需求等重担,是联合国民经济的枢纽,有必要把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展开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安排的建立、分立、兼并及其改变的条件、申报同意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则,一起该法第79条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或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撤销。”私行不经同意建立金融安排,必定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方案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次序的紊乱,终究影响国民经济的展开。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则具体化,有利于金融次序的安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行为。依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则,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依照规则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阅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许有关分行发给《运营金融事务许可证》,始得运营。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开业或许运营金融事务,构成违法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建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大众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以及展开其他金融事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完成赢利为其运营意图的金融安排。所谓私行建立商业银行,包含私行建立一个本来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含未经同意,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许商业银行分支安排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安排,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安排以外,能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展开金融事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安排。从我国现在的状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借公司;(8)农村信誉合作社;(9)城市信誉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政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金融安排,等等。
本罪是成果犯,即有必要有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成果。假如建立金融安排还在准备阶段,或许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并未实践建立,则不构本钱罪。至于私行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是不是已展开事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事务,是否现已形成了损害,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本款规则中的“情节严峻”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法、实践形成的损害成果等要素确认。一般可包含:建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采纳恶劣手法,如以假造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法,或许编造谎言,欺诈大众,或许国家机关私行建立金融安排;不管主管机关的批判私行建立金融安排,形成恶劣影响,给他人形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惩罚。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直接成心,直接成心或过错都不能构本钱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建立金融安排应当通过同意,私行建立归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建立金融安排而仍决意建立之,并期望发作金融安排私行建立成功的损害成果。至于建立的意图,则是为了牟取不合法赢利。假如建立后又从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进行集资欺诈等违法活动的,则又牵连冒犯其他罪名,如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集资欺诈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择一重罪处分。
信任我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立案规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建立金融安排,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安排及其他金融安排的;
2、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安排及其他金融安排准备安排的。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量刑规范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量刑规范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违法的规则处分。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确认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确认适用本罪应留意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为了扩展事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私行建立运营网点,增设分支安排,或许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同意前就私行建立分支安排进行运营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可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拉自建立分支安排的行为与拉自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而,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私行建立分支安排的行为不能作为违法处理。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的构成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进程,各种安排和人员参加其间,因而有必要构成必定的法令次序,不然,紊乱不胜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发作严峻的损坏效果。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安排的事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安排担负着筹措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进步资金运用效益和调理社会总需求等重担,是联合国民经济的枢纽,有必要把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展开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安排的建立、分立、兼并及其改变的条件、申报同意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则,一起该法第79条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或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撤销。”私行不经同意建立金融安排,必定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方案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次序的紊乱,终究影响国民经济的展开。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则具体化,有利于金融次序的安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行为。依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则,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依照规则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阅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许有关分行发给《运营金融事务许可证》,始得运营。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开业或许运营金融事务,构成违法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建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大众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以及展开其他金融事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完成赢利为其运营意图的金融安排。所谓私行建立商业银行,包含私行建立一个本来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含未经同意,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许商业银行分支安排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安排,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安排以外,能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展开金融事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安排。从我国现在的状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借公司;(8)农村信誉合作社;(9)城市信誉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政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金融安排,等等。
本罪是成果犯,即有必要有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成果。假如建立金融安排还在准备阶段,或许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并未实践建立,则不构本钱罪。至于私行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是不是已展开事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事务,是否现已形成了损害,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本款规则中的“情节严峻”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法、实践形成的损害成果等要素确认。一般可包含:建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采纳恶劣手法,如以假造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法,或许编造谎言,欺诈大众,或许国家机关私行建立金融安排;不管主管机关的批判私行建立金融安排,形成恶劣影响,给他人形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惩罚。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直接成心,直接成心或过错都不能构本钱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建立金融安排应当通过同意,私行建立归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建立金融安排而仍决意建立之,并期望发作金融安排私行建立成功的损害成果。至于建立的意图,则是为了牟取不合法赢利。假如建立后又从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进行集资欺诈等违法活动的,则又牵连冒犯其他罪名,如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集资欺诈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择一重罪处分。
信任我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