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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2:34
遗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遗言人个人一切的合法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八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若遗言人处置的产业是国家制止公民持有、制止或约束流转的物品,遗言亦无效。而公民遗言处置的个人合法产业的规模应以遗言人逝世时刻为界限,若立遗言时该产业存在,但遗言人逝世时现已损失对该产业的一切权,则遗言对该产业的处置无效;相反,立遗言时该产业没有获得,但遗言人逝世时已获得该产业,则遗言仍为有用。本案中,奚杏芳处置的房子在其立遗言时和逝世时均为其具有的个人合法产业,而遗言中“个人的其他资产”已涵盖了除房子外的一切其他个人产业,则奚杏芳立遗言时已获得的银行存款4万元和立遗言后至逝世时获得的夫妻一起存款2,674.41元中的一半均应属奚杏芳的个人合法产业,故奚杏芳遗言对所涉产业的处置应为有用。
遗言内容不得违背强制性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序良俗
公民有权对自己一切的产业以建立遗言的方法作出处置,但法令在以强制力保证遗言完成的一起,也要求遗言人在行使遗言权时不得作出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或与公共秩序和仁慈习俗相悖的产业处理决议,不然遗言无效。奚杏芳在系争代书遗言中清晰地说明因自己离休后晚年生活都由儿子许晓峰照料,故将自己个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资产均处置给许晓峰一切,内容清晰、合法,并不违背强制性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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