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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算是家庭暴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1:29
宜春律师说明:
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首要标志。依据本条规则,优待家庭成员,只要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违法。优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然的不给饭吃、禁锢等,不该作为优待罪论处。
优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优待行为继续的时刻。优待时刻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议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巨细。优待继续的时刻长,比方几个月、几年,往往会形成被害人的身心遭到较为严峻的损害。相反,因家庭小事出于一时愤慨而对家庭成员施行了短时刻的优待行为,一般也不会形成什么严峻结果。
(2)优待行为的次数。优待时刻尽管不长,但行为次数频频的,也简单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苦楚,极易呈现严峻结果。例如,有的老公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暴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白叟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优待的手法。实践中,有的优待手法非常残暴,例如,老公在冬季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老公用烙铁、烟头号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绝人寰地暴打垂暮的爸爸妈妈等。运用这些残暴手法,极易形成被害人伤残和逝世,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优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法残暴,一般不能确定为情节恶劣。
(4)优待的结果是否严峻。优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形成精神上、肉体上的苦楚和损害,其间有的结果严峻,例如,因为优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许其他病症;优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优待致死;被害人因不胜优待而自杀等等。凡发作了上述严峻结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别是否“情节恶劣”,能够依据上述诸方面进行归纳剖析,也能够依据其间的一个方面加以剖析确定,2、从违法的目标来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优待罪是发作在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必定的亲属联系和抚养联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优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优待罪 (但如果因优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形成严峻结果,社会损害严峻,构成其他违法的,能够按其他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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