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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有多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8:27
案情:
杨某原系铁路甲段员工。因其承揽该段一部属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借用该段的周转资金75550元,期满后未能偿还。1996年11月至12月间,杨某向该段出具了还款方案等,确认了所欠周转金的数额,并拟定了还款方案,许诺期限偿还,因杨某未在许诺的期限内偿还所欠债款,该段自1998年1月起以每月扣除杨某400元以下不等的 薪酬冲减其所欠债款,2001年3月,因甲段组织改变,杨某地点部分划至乙公司,甲段向乙公司出具了扣款托付书,自2001年4月1日起,乙公司每月从杨某薪酬中扣除200元冲减欠款。2003年8月1日,乙公司又划转至丙中心,杨某亦划转至该中心另行分配工作。2003年9月28日,乙公司将扣除杨某的 1600元给付甲段后不再扣除杨某薪酬,杨某尚欠40150元未能偿还。2005年8月26日,甲段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杨某返还欠款及利息合计43150元。
分析:
此案现实、依据比较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申述是否超越诉讼时效。
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申述时刻已超越两年的诉讼时效。理由是:2001年3月,甲段组织改变,杨某地点部分划至乙公司,杨已归于该公司员工,原告和乙公司因有扣款托付书,故是托付联系,在扣发其薪酬上也由直接扣发变为托付扣发。2003年8月1日,乙公司又划转至丙中心,杨某亦划转至该中心另行分配工作。乙公司就无法再扣发其薪酬,因而,最终一次扣杨薪酬只可能是8月1日之前扣的,不可能是9月28日扣的,诉讼时效从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杨8月1日调走,乙公司就现已知道无法再扣其薪酬了,因为甲段与乙公司是托付联系,因而应视同甲段在2003年8月1日就知道杨某的薪酬无法再扣了。诉讼时效开端核算的时刻应是2003年8月1日。因原告2005年8月26日才向法院提申述讼,故已超出二年的诉讼时效。
另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申述时刻并未超越两年的诉讼时效。理由是:杨某未能在其许诺期限内偿还欠款,才导致甲段每月扣除其不等的薪酬冲减债款,杨不偿还欠款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从的诚笃信用原则,是变成本次胶葛的根本原因。尽管杨某地点的 乙公司2003年8月1日划归至丙中心,但组织改变并不标明杨某所欠债款至此消除。2003年9月28日,乙公司将扣除杨某的1600元给付甲段后,该段有理由以为对杨某的扣款仍在进行中,但至杨某不再偿还欠款后,甲段作为债款人方知道其债款被损害,诉讼时效应从其收到最终一笔扣款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的很清晰,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建立诉讼时效的意图是促进权力人活跃的建议权力,而不是让债款人躲避债款,让对方消除胜诉权,这样做不利于民事活动买卖次序,2003年8月1日不是侵权行为的开端,原告最终一次收到扣款是在2003年9月28日,时刻很清晰,诉讼时效应从这一天开端起算。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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