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4:50本报4月9日鹏城今版报导的《二手房生意“阴阳合同”引发连串官司》有了成果。近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断定龙岗疆土部分颁布的房产证合法有用,驳回原告严邦顺的诉讼恳求。
2007年4月,严邦顺与刘苏签定《房地产生意合同》,严邦顺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布吉大街丽廷豪苑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刘苏。而在深圳市疆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下称龙岗分局)签定《现售合同》时,为了避税,生意金额却写成了11.9万余元。过后严邦顺以为,该合同违反了他自己的实在志愿,应为无效。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确定《现售合同》无效。2007年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确定《现售合同》无效。同年12月7日,严邦顺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称,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已确定《现售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龙岗分局没有尽到仔细检查责任,就颁布了房产证。他从前要求龙岗分局吊销颁布给刘苏的房产证,但龙岗分局拒不履行职权,归于行政不作为。因而,他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龙岗分局颁布的房产证。
2008年4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定。法院以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检查。房地产证挂号是房地产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对房地产权的设定、搬运、改动、停止等依法进行检查和挂号,予以承认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该挂号不创设权力义务,仅发生公示、公信效能。只需请求人在规则的时刻提交的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契合法律法规规则,挂号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挂号,颁布房地产权力证书或做补白记载。《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挂号法令》规则,请求房地产挂号,请求人能够托付别人署理。请求搬运挂号,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力证书、生意合同书等相关文件。本案中,原告严邦顺与第三人(刘苏)生意的意思实在,生意标的物清晰,请求实在自愿,文件资料完全,权属来历清楚。据此,被告龙岗分局作出的搬运挂号行为有充沛的现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撑。
本案触及房地产尽管两个合同载明的生意价格不符,削减了应缴的国家税款,被龙岗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确定为无效合同,但不能因而否定被告龙岗分局挂号行为的合法性。由于尽管请求人两边生意的合意是挂号的根底,但房地产挂号机关并不具有对房地产权力变化合意效能的检查判别权,也无权改动请求人两边根据意思自治准则树立的生意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请求人两边故意隐秘现实真相的情况下,要求房地产挂号机关挂号时查明当事人的实在生意价格也实属勉为其难。原告和第三人在处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挂号时,为了削减应缴税费,将实在生意价格由15万元改为119850元,原告本是不合法获利者,后来却因房款给付和产业交给引发争论而以挂号生意价格与实践成交价格不符为由要求吊销生意合同,本次又以此为由要求吊销涉案房产证,原告的行为不利于诚信商场生意的培养,也不利于行政次序的安稳,法院不予鼓舞。原告和第三人应以实践成交价格补交税款。
综上,原告要求吊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定:驳回严邦顺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