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1:30
劳作法加班薪酬规则
加班费是指劳作者依照用人单位出产和作业的需要在规则作业时刻之外持续出产劳作或许作业所取得的劳作酬劳。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则加班费规范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作业的,应付出不低于劳作者薪酬的300%的薪酬酬劳,并不得以调休、补休代替。
在休息日期间,组织劳作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调休或补休的,应付出不低于劳作者薪酬的200%的薪酬酬劳。假如单位未向员工清晰调休或补休时刻,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薪酬酬劳。
在作业时延伸劳作时刻的,应付出不低于劳作者薪酬的150%的薪酬酬劳。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付出加班费是违法的。
加班费规范的相关常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薪酬倍数与时刻核算:
《劳作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作业业时刻的规则》第三条 “员工每日作业8小时、每周作业40小时。”因而,假如组织劳作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伸作业时刻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薪酬;
(二)休息日加班:假如组织劳作者在休息日作业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薪酬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则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本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新年,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作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便是说,以上日期便是法定休假日,假如在以上日期组织劳作者作业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薪酬。
(四)计件薪酬时的加班加点:根据《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则:“实施计件薪酬的劳作者,在完结计件定额使命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延伸作业时刻的,应根据上述规则的准则,别离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作业时刻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出其薪酬。经劳作行政部门同意实施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其归纳核算作业时刻超越法定规范作业时刻的部分,应视为延伸作业时刻,并应按本规则付出劳作者延伸作业时刻的薪酬。实施不守时工时准则的劳作者,不履行上述规则。”
(五)归纳核算工时的加点:根据我国劳作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布的《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刻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天数和作业时刻别离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而,实施归纳核算作业时刻的,假如月平均作业天数超越20.92天,或许月平均作业时刻超越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薪酬。
每月准则作业天数(即月平均作业天数)清晰规则为20.92天,月平均作业时刻为167.4小时。
加班费是指劳作者依照用人单位出产和作业的需要在规则作业时刻之外持续出产劳作或许作业所取得的劳作酬劳。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则加班费规范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作业的,应付出不低于劳作者薪酬的300%的薪酬酬劳,并不得以调休、补休代替。
在休息日期间,组织劳作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调休或补休的,应付出不低于劳作者薪酬的200%的薪酬酬劳。假如单位未向员工清晰调休或补休时刻,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薪酬酬劳。
在作业时延伸劳作时刻的,应付出不低于劳作者薪酬的150%的薪酬酬劳。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付出加班费是违法的。
加班费规范的相关常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薪酬倍数与时刻核算:
《劳作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作业业时刻的规则》第三条 “员工每日作业8小时、每周作业40小时。”因而,假如组织劳作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伸作业时刻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薪酬;
(二)休息日加班:假如组织劳作者在休息日作业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薪酬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则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本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新年,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作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便是说,以上日期便是法定休假日,假如在以上日期组织劳作者作业的,就应该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薪酬。
(四)计件薪酬时的加班加点:根据《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则:“实施计件薪酬的劳作者,在完结计件定额使命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延伸作业时刻的,应根据上述规则的准则,别离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作业时刻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出其薪酬。经劳作行政部门同意实施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其归纳核算作业时刻超越法定规范作业时刻的部分,应视为延伸作业时刻,并应按本规则付出劳作者延伸作业时刻的薪酬。实施不守时工时准则的劳作者,不履行上述规则。”
(五)归纳核算工时的加点:根据我国劳作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布的《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刻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天数和作业时刻别离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而,实施归纳核算作业时刻的,假如月平均作业天数超越20.92天,或许月平均作业时刻超越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依照《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付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薪酬。
每月准则作业天数(即月平均作业天数)清晰规则为20.92天,月平均作业时刻为167.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