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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达思”轮船载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9:57

    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简称“华联公司”)
    被告:华安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
    「案情简介」
    一、详细案情
    1997年10月27日,华联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定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挑选)散装黄豆粕,约好货品价格为我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成本加运费,不担任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以45%为基准;含水量最多12%.之后,华联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1997年11月25日,华联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公司签定了一份货品运送稳妥单,该稳妥单正面记载:运送工具为“仁达思”轮(M.V.“RAMDAS”);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自印度至我国蛇口;稳妥货品为散装印度产黄豆粕12,000公吨(10%增减);依据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1/1/1981)承保悉数险和战争险,包含短量险;货品计重以我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如呈现短重,则免赔数量(包含正常途耗)为0.5%;该稳妥单反面印备的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规则的“悉数险”稳妥职责规模为:“除包含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本稳妥还担任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的悉数或许部分丢失”。反面条款还规则,“本稳妥负‘仓至仓’职责,自被稳妥货品脱离稳妥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库房或贮存场所开端运送时收效,包含正常运送过程中的海上、陆地、内河和驳船运送在内,直至该项货品抵达稳妥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库房或贮存场所或被稳妥人用作分配、分配或非正常运送的其他贮存场所停止。如未抵达上述库房或贮存场所,则以被稳妥货品在最终卸载港悉数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停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稳妥货品需转运到非稳妥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以该项货品开端转运时停止。”
    1997年12月2日,该稳妥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端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 日装船结束。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THE SHIPPING CORPORATION OF INDIA LTD.)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均为“蛇口”,货品总分量为11,917.04公吨。装船前印度的查验公司对该批豆粕进行了查验,以为货品装船时状况良好有出售价值,无寄生虫类,没有发霉和异味,合适动物食用,蛋白质含量为45.15%,含水量为 11.94%. 1997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次日开端卸货。卸货当天,华联公司以传真函告诉华安公司:货品已于昨天下午运抵赤湾港卸货,请速派员到港口勘查。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蜕变。华联公司及时告诉了华安公司,次日华安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查。华联公司恳求深圳进出口商品查验局对货品进行查验,《查验成果单》记载:发现部分豆粕呈赤色,散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跟着卸货越往舱底处色彩越深,呈红褐色。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材料,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作。飞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气候。卸下的豆粕总净重为11,708.099公吨,比提单记载的分量缺少208.941吨。发红蜕变的货品为4,927.389公吨。该轮舱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判定以为上述货品发红蜕变系货品装船后运送过程中发作的。该批货品的蛋白质含量为43.97%,含水量为12.6%,不符合本案买卖合同的约好。1998年1月6日,华联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产业保全恳求,恳求扣押“仁达思”轮,责令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供给1,776,920美元的担保。同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决允许了华联公司的恳求,扣押了“仁达思”轮,随后承运人供给了担保,1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船只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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