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5:34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变革国有财物评价行政办理方式加强财物评价监督办理作业意见的告诉》(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财物评价项目存案办理办法的告诉》(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功能装备、内设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则的告诉》(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一切企业国有财物评价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财物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施行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财物。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财物进行评价:
(一)全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钱银财物对外出资;
(三)兼并、别离、清算、破产;
(四)公司原股东股权份额变化或增资扩股;
(五)企业全体或许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财物转让、置换、拍卖;
(七)全体财物或部分财物保管、租借给非国有单位;
(八)企业进行债务转股权或主辅别离;
(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化债券;
(十)确认涉讼财物价值;
(十一)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需求进行评价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够不进行财物评价:
(一)经各级国有财物办理部门同意,对全体企业或许部分财物施行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兼并、财物(股权)划转、置换、转让、保管和租借。
(三)账面财物价值不超越100万元或占悉数固定财物原值20%以下(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在外)的非全体性财物处置(土地和房子在外)。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财物(包含有形财物和无形财物)进行评价:
(一)收买非国有财物;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财物;
(三)承受非国有单位以什物方式偿还债务;
(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一起组成公司制企业的财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财物评价项目存案,是指企业按有关规则进行财物评价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价项目的有关状况向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陈述并由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财物评价项目存案作业施行分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