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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21:32
被代位人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血亲承继人,爱人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承继的问题,这是各国承继法的共同准则。至于哪些血亲承继人可以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则不同甚大。综观各国承继立法,关于代位承继中的被代位人规模的规则,大体有四种类型,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去细心看看。
代位承继中的被代位人规模的规则
1.被代位人限于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
我国承继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归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我国人在承继规模问题上的共同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法上,二者有所不同。我国承继法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由其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将被代位人限于被承继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规律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则榜首次序承继人有于承继开端前逝世或损失承继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承继其应继份,而榜首次序承继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
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归于这种类型。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正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规模作了约束,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3.被代位人的规模包含直系卑亲属、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和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
德国和瑞士等国归于这种类型。归于这一类型的承继立法,严厉遵循亲系承继准则,承继次序按亲系区分,每一次序中再按亲系区分为若干次序,次序在前的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即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只需该亲系中有承继人存在,其应继份就不会转归他系承继。例如,按瑞士民法典第457至460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924至1928条规则,榜首次序承继人是死者的直系卑亲属,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以亲等近者为先。为直系卑亲属中亦有人死于被承继人之前,则由先死者的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无直系卑亲属,即由第二次序承继人即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承继,以亲系亲等为序,即爸爸妈妈中一方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无直系卑亲属时,由他方及其直系卑亲属承继。第三次序承继人是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一次序的承继人相同要按亲系和亲等承继,即首要,将遗产分成二份,父系祖爸爸妈妈和母系祖爸爸妈妈各一份。各系之中祖父和祖母均匀承继。一方逝世,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无直系卑亲属的,由生计一方及其直系卑亲属承继。父系或母系祖爸爸妈妈中一方无人承继时,悉数遗产由有承继人的一方承继。亲系承继止于祖爸爸妈妈。
4.被代位人的规模包含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
美国一致承继法典归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的差异在于,依照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个独立的承继次序,他们被划归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一亲系之中。如前所述,依照这种立法,爸爸妈妈中一方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其应继份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而不转归生计爱人,只需逝世一方无直系卑亲属时,生计爱人才干取得对方的应继份。而依照第四种类型的立法,爸爸妈妈和兄弟姐妹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承继次序,爸爸妈妈中一方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应继份即转归生计一方。换言之,只需爸爸妈妈中有一人生计,兄弟姐妹就被扫除在承继次序之外。可见第四种类型的立法对爸爸妈妈中的生计一方较为有利,而第三种类型的立规律对兄弟姐妹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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