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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20:24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篇。第三章。第一节(140条~150条)
概念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成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关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我国一向按照原刑法规则的投机倒把罪予以确认和处分,但该罪的口袋化特征已显着滞后于经济日子的迅猛发展和杂乱多变。l993年2月22日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该法第38条规则:“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能够撤消营业执照;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该规则过于准则,实践中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仍按投机倒把罪确认。《关于惩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决议》将之作为独自罪名加以规则,关于有力冲击现在社会广泛存在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法于本条明定此罪,其意亦在于此。
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包含国家有关产质量量、工商行政的办理制度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违法目标是伪劣产品。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依据《产质量量法》第2条的规则,这儿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出售的产品,但不包含修建工程。即除了修建性以外的悉数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仍是农业用品,不管是日子用品仍是出产资料,不管是有损害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仍是没有损害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都或许包含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依据产质量量法的有关规则、包含:
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契合产质量量规范如国家规范、行业规范、企业规范;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性能,可是对产品存在运用性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在外;不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以及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办法标明的质量状况等,
⑵假造产地或许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的;
⑶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⑷归于国家明令规则的筛选产品的,
⑸假造查验数据或许查验定论的;
⑹无查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答应出售证明的;
⑺产品或其包装不契合要求的,如没有产质量量查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称号、出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依据产品的特色和运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首要成份的称号和含量;期限运用的产品没有标明出产日期和安全运用日期或许失效日期的;运用不当简单形成产品自身损坏或许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许中文警示阐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依据产品的特色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能够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风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别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许中文警示阐明或标明储运留意事项的等等;
⑻失效、蜕变的等等。依据本条规则,构本钱罪目标的伪劣产品,不是归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违法目标的只能是: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企业规范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蜕变的产品;等等。假如不是出产、出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产品,虽属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本钱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背国家产质量量监督办理法规,成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行为体现为四种状况:
l、掺杂、掺假,即在出产、出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许掺入其他不契合原产质量量的假产品。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人色彩相同的泥土等。
2、以假充真,即出产者、出售者将假造的产品假充真实的产品,首要体现为出产、出售的产品称号与实践称号不符,或许原资料称号、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践称号、成份不符。如将党参假充人参、将猪皮鞋假充牛皮鞋等。
3、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假充质量好的产品。首要体现为将次品假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假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假充新产品,将筛选产品假充未筛选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假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4、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首要体现为将没有到达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假充到达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将超越运用期限的产品假充没有超越运用期限的产品等。只需施行上述其间一种行为便或许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一起施行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构成违法的,要求出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管是个别出产、出售者,仍是单位出产、出售者,都有必要到达这个数额,不然不以本罪论处。出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规划、行为继续时刻、损害规划以及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即出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峻程度都是成正比联系的出售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规划大、行为继续时刻长、损害规划广、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严峻;反之亦然。并且,这种规则的可操作性强,便于司法机关精确确认和处分违法。
别的,依本法第l49条规则,出产、出售假药、劣药、不契合卫生规范的食物,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不合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不合规范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契合卫生规范的化妆品、不构本钱节所定其他各罪的,但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分。一起,假如该行为一起构本钱罪和本节其他之罪的,应依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出产者、出售者。实践中,悉数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才干的自然人只需施行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依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则,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往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即成心以“假、劣”假充“真、好”。本罪多以盈利和获取不合法利润为意图,但本条并未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是构本钱罪的片面方面有必要具有的要件。过错不构本钱罪。
确认
(一)罪与非罪的边界
按照本条规则,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有必要是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干构成违法。因而,本罪在违法形状上属成果犯。出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并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出产与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是选择性要件,行为人只需施行了出产或出售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就适用本条的规则,构成出产伪劣产品罪或出售伪劣产品罪。假如行为人既施行了出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又施行了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数罪并罚则要依据不同状况作不同剖析。
1、假如行为人既出产了伪劣产品,又出售了自己出产的伪劣产品,则出售行为是出产行为的连续,对这两种行为不能数罪并罚,而仍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分。
2、假如行为人出产了伪劣产品,又出售了别人出产的伪劣产品,且出售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则应按出产伪劣产品罪和出售伪劣产品罪两罪并罚。
(三)与诈骗罪的边界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一般体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等诈骗手法;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假充出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完成。两者往往极易混杂。两者有着实质的不同:
⑴所侵略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略的是商场办理的正常活动及费者的合法权益,包含其人身健康及产业安全等权力;而诈骗罪则是对产业的一切权形成损害。
⑵违法意图不同。本罪一般体现为以获取不合法利润为意图,但也可所以出于其他不合法意图,如为了不合理竞争,经过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假充为别人出产的产品,破坏别人声誉,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位置等;而后者则只能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⑶客观行为的体现办法不同。诈骗罪是彻底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使受害人发作幻觉,信以为真,然后自愿地“交出资产”,而本罪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工商办理等商场办理法规,在出产、出售等工商活动中运用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等带有诈骗性质的手法进行不合法的运营活动。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出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出产、出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则的违法,可是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出产、出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则的违法,一起又构本钱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 刑事案子具体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1.4.5 法释〔2001〕10 号)
为依法惩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案子具体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质量量不契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运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运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运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质量量查验组织进行判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出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办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
屡次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出售金额或许货值金额累计核算。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办理部门设置或许确认的药品查验组织判定,出产、出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以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则的“足以严峻损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规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或许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许功能主治超出规则规划,或许形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少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出产、出售的假药被运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出产、出售的假药被运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对人体健康形成特别严峻损害”。
第四条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组织判定,食物中含有或许导致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超规范的有害细菌或许其他污染物的,应确以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
出产、出售不契合卫生规范的食物被食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出产、出售不契合卫生规范的食物被食用后,致人逝世、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成果特别严峻”。
第五条 出产、出售的有毒、有害食物被食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出产、出售的有毒、有害食物被食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对人体健康形成特别严峻损害”。
第六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致人轻伤或许其他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出产、出售不契合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形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好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许其他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成果特别严峻”。
出产、出售不契合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致人逝世、严峻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成果的,应确以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组织或许个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是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而购买、运用,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的,以出售不契合规范的医用器件罪科罪处分。
没有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规范可视为“保证人体健康的行业规范”。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的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丢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丢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不实行法令规则的查办责任,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放纵出产、出售假药或许有毒、有害食物违法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或许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实行追查责任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或许形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别人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运营场所或许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等便当条件,或许供给制假出产技术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一起构成侵略知识产权、不合法运营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一条 施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的违法,又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查办,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从重处分。
违法目标
依据《产质量量法》的规则,受产质量量办理监督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出售的产品,但修建工程和军工产品以及比如毒品之类的国家禁止自在流转的产品在外。因而,作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违法目标的产品而言,可 以用于流转的工业、农业、日常日子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转的高科技产品这几类产品成为该罪主体有理论上、司法实践上一般不存在歧义。但比如建造工程、军工产品、约束流转物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违法目标,则不无疑问。
依据产品是指经过交流进入消费的、用于满意人们需求的、凝结了人类劳作的产品这一观念,咱们以为,正确界定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违法目标,首要应当所以否以交流为意图这一规范着手,凡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缺乏以供别人、社会运用为意图即不是以交流为意图,则不能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定性。而在确认作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目标的“产品”内在后,伪劣产品的确认就至关重要了。
伪劣产品内行政法规中寓意并未一致,有了“广义、狭义之分,如1989年国务院《关于严峻惩办经销伪劣产品责任者定见》规则,伪劣产品包含:⑴ 失效、蜕变的;⑵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⑶所标明的目标与实践不符的;⑷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答应证标志的;⑸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⑹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明令禁止出产、出售的。这便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国务院一起还规则,经销某些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产品。
这些产品包含:⑴无查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答应出售证明; ⑵未用中文标明产品称号、出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⑶限时运用而未标明失效时刻的;⑷施行出产(制作)答应证办理而未标明编号和有效期的;⑹高标耐用消费品无中文运用阐明的;⑺属处理品(含次品、等次品)而未在产品或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⑻剧毒、易燃、易爆等风险品而未标明有关目标和运用阐明的。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产品也归于伪劣产品,这是在更广义上运用的。
《产质量量法》第37、38、 40条规则的伪劣产品则包含:⑴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⑶不合格的产品;⑷失效、蜕变的产品。这些即归于较狭义的伪劣产品。而1997年刑法第140条规则的四种伪劣产品即归于较狭义的伪劣产品。以这些法规规则看,出产、运营上述伪劣产品的法令责任可所以民事的、经济的,也可所以刑事的、行政的。因而,有理解作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违法目标时,有不同的见地:有以《产质量量法》第37、38、40条的规则来界定其规划的;有以刑法第140条规则的四种行为办法来界定伪劣产品规划的;有的仅仅在客观方面描绘了刑法第140条规则的四种行为办法,而没有触及伪劣产品的界定;有的在依据《产质量、量法》界定伪劣产品的规划后,而在确认本罪客观方面行为时,又将伪劣产品“的规划依据刑法规则予以了缩小。
片面方面
〈一〉成心形状方面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这一点有理论上已获得一致,但对成心的内容却不无争辩,理论上首要存在三种观念:⑴建议本罪只限于直接成心,不包含直接成心在内。这其间包含了两种见地.一是以为本罪成心内容体现为“行为人成心违背国家对产质量量监督办理的法令、法规,明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会发作损害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损害用户、顾客的成果,为了牟利而听任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二是以为本罪成心内容体现为“行为人明知违背国家有关产质量量监督办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会发作损害企业顾客合法权益的成果,并听任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⑵这种建议没有清晰本罪的成心为直接成心,仍是直接成心,仅仅对成心内容进行了描绘,如有的以为“所渭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出产、出售的是法令明文禁止的伪劣产品,而依然出产、出售。”有的则以为行为人的成心体现为“在出产范畴内有意制作伪劣产品,在出售范畴内分两种状况:一是在出售产品中成心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还有的以为其成心体现为“明知自己在出产、出售中所从事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而成心施行”。⑶建议本罪成心中“既有直接成心,也有直接成心。成心的内容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出产和出售。”
〈二〉成心内容中的“明知” 
既然在本罪中,出产者、出售者对伪劣产品的出产、出售是明知的,那么就存在一个怎么确认“明知”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 “明知”包含现已知道与应当知道两钟景象,所谓“现已知道”,便是对即将发作的现实及其损害性已知晓理解;所谓“应当知道”,便是指依据行为人的年纪、阅历、学问、职务、工作以及责任等,揣度其对某些现实状况及其损害性的理解知晓。一般地,在判别对本罪片面罪行上明知时,难以确认的自然是应当知道的确认。
对出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行方式是不言自明的。国家拟定了《产质量量法》以及其它一些有关工农业产品的出产质量监督办理法令法规,具体地规则了各类产品的各种出产规范和其它相关质量规范,不契合这些质量规范的产品不得投放商场。因而,出产优质、合格的产品是出产者的法令责任与责任,出产者对其出产的产品是否契合相关出产规范与质量规范,负有法定的留意责任,假如在知道不契合出产规范的状况下,依然进行出产,无疑是一种成心行为。而在出产过程中对产品掺杂、掺假,或许以假产品假充真产品,以次品假充优质品、正品,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这些行为无疑都带有成心心思,由于出产产品过程中、产质量量是需求经过层层把关的。关于出售者是否明知自己出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则需求予以科学地掌握和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判别出售者是否明知,不该仅凭口供,应依据悉数主、客观条件进行归纳衡量,经过案子的具体状况,对出售者的心思状况进行归纳剖析判别。我以为,判别这种“明知,首要剖析以下几点:⑴生意双方的成交价格。假如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商场价格,就能够确认行为人“明知”。⑵进货途径是否合理,卖方有无合理合法手续。假如近货途径、购买手法都不合理,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或许是伪劣产品。假如依然购进并予以出售,就可确认行为人 “明知”;⑶产品有无质量合格符号。假如产品没有相应的应当具有的质量合格符号,就能够确认行为人明知出售的是伪劣产品;⑷生意、交代伪劣产品的办法办法以及时刻地址。假如动用非正常的办法办法进行买卖,行为人就或许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出售。别的,假如是某些特别产品,出售者还应当具有必定的专业辨别知道才干,内行为人不具有对这些特别产品的知道辨别才干的状况下,行为人或许对其是否伪劣产品不能明知,若行为人具有这种知道辨别才干,而依然购进伪劣产品予以出售的,则能够确认行为人的“明知”。当然,在确认行为人对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明知时,应当归纳上述几种要素进行考虑,而不是截然割开它们的内在联系。只要经过正确确认出产者、出售者的片面心态,判别其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成心,咱们才干正确理解立法精力,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连累那些的确不“明知”的行为人。
〈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出售金额
在处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时,出售金额是科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而刑法是将出产伪劣产品罪、出售伪劣产品罪作为选择性罪名规则。这样作为朴实的出产伪劣产品行为而言,其出售金额怎么确认,则不无疑问。
因而,怎么确认出售金额,就成为司法适用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疑难问题。现在司法实践对此还没有一致的解说与核算确认规范,而出售金额有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念:一是以为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没有扣除本钱、税收等的一切违法收入。”二是以为出售金额“既指实践现已出售出玄的产品金额,又指没有出售而或许出售出去的产品金额。”或许是指“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运营金额。”或是指“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货值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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