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的成立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1:04须发作债务人实行不能,在或许实行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够恳求本来的实行,不会发作代偿恳求权。 债务人须因发作实行不能的事由而获得利益。即利益与实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方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恳求权,均可作为代偿恳求权的客体。而假如因标的物灭失,出于怜惜朋友赠与怜惜金,则因与发作实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务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恳求权。 债务人获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抚养金恳求权、非产业上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恳求权的客体。
作为代偿恳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务额为最高限额,超越原债务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回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实行不能时,假如债务人不行使代偿恳求权,则债务人一起革除对待给付责任,其现已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则恳求返还;债务人行使代偿恳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责任,假如行使代偿恳求权不能满意原债务悉数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份额削减对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