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4月前夫生子 前妻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1:58伍某与黄某成婚四个月后即生下一男孩,伍某的前妻陈某遂以伍某在两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与黄某揭露同居并导致黄某怀孕,给自己形成精力危害为由向伍某索赔精力危害抚慰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12月19日审结该案,断定被告伍某向原告陈某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原系夫妻联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1月份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月,被告即与黄某成婚,并于2005年3生下一男孩。2005年7月,陈某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补偿精力损失费。
法院以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刻与被告再婚的时刻、黄某生下一男孩的时刻比照能够断定,黄某受孕时刻处于原、被告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原告陈某没有供给直接依据证明被告伍某在两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同居并导致黄某怀孕,而被告也回绝进行亲子判定,但依据黄某受孕时刻处于原、被告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现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联系的特殊性,故依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以为被告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确定该男孩系被告伍某与黄某所生。依照人类生育繁殖的一般正常生理进程,黄某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继续、稳定地一起寓居日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院确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别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行为,并确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形成必定程度的精力危害。因而,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