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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5:13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3-12-28收效日期:1993-12-28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明电[1993]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了习惯新的工商税制的要求,加强出口货品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议改善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管理方法。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出口企业直接从出产企业收买消费税应税货品用于出口的,由出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纳税时开具《出口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二、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出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品出口后据以请求交还消费税。三、出口企业将收买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品出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许开具专用税票切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请求退税。四、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罗列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买应征消费税货品,出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五、专用税票实施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方法。如出售的出口货品批量大、交货时刻长,也可依照运营出口货品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出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出售额应与实践销货共同。六、请求交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品出口后,应供给出口报关单、收买发票等退税凭据,并一起供给专用税票或切割单。七、企业请求退税时,不能供给专用税票及切割单,或供给税务、国库(经收处)印章不完全、笔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切割单,税务机关不予交还出口货品的消费税。八、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供给出口货品专用税票及切割单原件,并在本企业留存专用税票及切割单的复印件或在有关帐簿中记载专用税票及切割单号码和有关数据,以便核对。九、出口企业供给的专用税票或切割单如有假造、涂抹、不合法购买等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得退税处理。十、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印发之前,可仍延用现行《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详细替换时刻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十一、本方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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