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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6:48
公司职工违背竞业约束协议怎么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于2004年8月5日从思特奇公司离任。2004年9月1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思特奇公司邮寄了一份杨女士在该公司作业的作业证明。9月7日,原告思特奇公司向杨女士付出了榜首期补偿费5000元。杨女士离任后实践是到亚信科技(我国)有限公司任职。亚信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均是我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体系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归于同行业有竞赛联系的单位。
一中院经审理以为,杨女士离任后在竞业约束责任期内到亚信公司作业,因亚信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归于同行业有竞赛联系的单位,因而杨女士的行为违背了《竞业约束协议》的约好,归于违约行为。依照约好,杨女士应向思特奇公司返还榜首期补偿费5000元并偿付违约金21334.25元。杨丽在返还补偿费并偿付违约金后,仍应持续实行竞业约束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定。
详细事例
杨女士从原单位离任后,未遵循其与原单位签定的竞业约束协议,而是在同行业具有竞赛事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作业。原单位以违背竞业禁止责任为由将杨女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杨女士败诉,被判返还补偿费5000元,付出违约金21334.25元;法院一起判定杨女士应持续实行其与原单位之间签定的《竞业约束协议》。
杨女士原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能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商场的售前支撑作业,担任高档产品司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与杨女士签定《竞业约束协议》,约好杨女士在脱离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成、参加组成、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事务支撑体系及增值事务使用体系(技能、产品、服务的称号)出产或运营的企业及与其亲近相关的企业。《协议》中规则,杨女士在离任后应准时向思特奇公司提交实践、有用的从业证明;思特奇公司每年需向杨女士付出离任前一年实践取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协议》还规则,假如杨女士在竞业约束期限内违背竞业约束责任条款的,除应返还思特奇公司己经付出的补偿款外,还应向思特奇公司付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协议约好补偿费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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