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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比较合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2:47
网友发问:“我妹妹2016年4月被一辆小轿车撞到,小腿脚踝处破坏性骨折,对方全责,现在已住院医治2个多月,我想请问下,什么时候做伤残判定最适宜?伤残判定是否得出院后才能够做?”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伤残判定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伤残判定什么时候做比较适宜
伤残判定一般医治完毕,病况安稳之后,就能够去请求伤残判定的。现在没有规则详细的期限,主张医疗完结之后,一年内去进行伤残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机构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为最完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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