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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8:34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现在社会跟着网络的兴旺,咱们能听到许多许许多多的声响。而咱们自己的声响也能传达的更远更广。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是损害国家安全的,那么什么是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呢?听讼网的小编就为我们介绍一下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司法解说。
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是指以诋毁、诋毁或许其他方法鼓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以诋毁、诋毁或许其他方法鼓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具有推翻或许鼓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歹意。
刑法条文
榜首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诋毁、诋毁或许其他方法鼓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许罪过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榜首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第五十六条 关于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出书物刑现实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榜首条 明知出书物中载有鼓动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或许鼓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书、印刷、仿制、发行、传达的,按照刑法榜首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许榜首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则,以鼓动割裂国家罪或许鼓动推翻国家政权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9、10.20 法释[1999〕19号)
榜首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安排”,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许其他名义树立,神化首要分子,使用制作、分布迷信邪说等手法迷惑、欺骗别人,开展、操控成员,损害社会的不合法安排。
第七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安排、策划、施行、鼓动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或许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零三条、榜首百零五条、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八条 关于邪教安排和安排、使用邪教安排损坏法令施行的违法分子,以各种手法不合法剥削的资产,用于违法的东西、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进行违法活动的安排、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活跃参与者,按照刑法和本解说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对有自首、建功体现的,能够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关于受遮盖、钳制参与邪教安排并已退出和不再参与邪教安排活动的人员,不作为违法处理。
《刑法》
榜首百零六条 与境外安排、安排、个人相勾结,施行本章榜首百零三条、榜首百零四条、榜首百零五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各该条的规则从重处分。
《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钳制或许受拐骗参与仇视安排,从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安排照实阐明状况的,或许入境后直接或许经过地点安排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许公安机关照实阐明状况的,不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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