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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20:54
 (文章中人物等称号均为化名)
(一) 根本案情
开德阜公司系“洁水”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享有案外人德国阿垮瑟姆公司水管类产品的在华独家经销权。2013年7月1日后,开德阜公司与阿垮瑟姆公司中止协作协议,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新代理商。开德阜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其注册的“洁水”商标仅用于推行出售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1日之后,开德阜公司持续持有“洁水”商标,用于推行其他生产商的水管产品。阔盛公司授权欧苏公司在上海区域独家出售阿垮瑟姆公司产品。阔盛公司和欧苏公司在宣扬文章及宣扬单上运用了“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德国阔盛(原德国洁水)——不变的质量”等相似宣扬用语,一起还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国‘洁水’在华推行,从7月1日起德国厂方正式启用中文标识‘阔盛’,用于我国市场推行”、“原在华运用的中文标识‘洁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现已和德国阔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产品无任何相关”等表述。开德阜公司以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运用上诉宣扬用语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虚伪宣扬,恳求判令两被告中止侵略商标权行为和虚伪宣扬行为,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万元。
(二) 裁判成果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驳回开德阜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开德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以为,根据“洁水”商标曾被用于推行阿垮瑟姆公司产品的现实,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在宣扬活动中有必要向顾客奉告“洁水”商标所指向的产品现已发生变化,两公司运用“洁水”商标片面上是好心的,且运用方法没有超出合理的极限,不会形成顾客对产品的来历发生混杂,归于商标的合理运用。阔盛公司、欧苏公司所运用宣扬用语在文字表述上确有不精确之处,但并未发生引人误解的作用,不构成反不合理竞争法含义上的虚伪宣扬。遂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
(三) 典型含义
本案触及商标合理运用以及虚伪宣扬行为的确定规范。审理法院从被告运用商标的片面目的、运用方法及混杂可能性等视点,以为被诉行为归于商标的合理运用。在被诉虚伪宣扬行为的确定上,强调了对广告宣扬语应全体解读,并结合相关大众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认知经历等要素归纳确定。本案判定关于同类案子的审理具有必定参阅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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