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1:42
反腐倡廉是国家正在进行的一个作业,贪婪糜烂的官员便是国家的害虫,有些贪官还搞得名不聊生,天怒人怨。那么,界定贪婪罪是怎样界定的呢?今日,听讼网的小编就搜集整理了以下材料为您答疑解惑,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贪婪罪怎样确认
(一)差异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贪婪罪作为一般贪婪行为的特别办法,除具有一般贪婪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婪罪的贪婪行为,还具有贪婪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而,确认贪婪罪与一般贪婪违法行为时,应掌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婪的数额是否到达5干元。其间,贪婪的数额按累计办法核算。关于行为人贪婪的数额到达5千元的,不管其情节怎么,均构成贪婪罪;而关于贪婪的数额没有到达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婪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婪情节。其间,贪婪情节首要针对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婪行为。假如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贪婪情节较轻时,对该贪婪行为就应确认为一般贪婪违法行为;假如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婪情节较重时,对该贪婪行为就应确认为贪婪罪。其间,贪婪情节是否归于较重或较轻规模,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归纳剖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向体现;二看行为人贪婪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三看行为人所贪婪的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性质、用处;四看行为人贪婪的手法;五看贪婪行为所构成的效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体现。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办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个人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婪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婪手法恶劣、消灭依据、搬运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婪罪既遂和未遂的确认
所谓贪婪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成心施行的不合法占有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行为,已具有了贪婪罪构成的悉数要件,一起产生了损害效果。因而,确认贪婪罪既遂与否,应掌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婪行为,是否契合贪婪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间,衡量不合法占有的规范,是行为人是否实践已不合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假如已实践不合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婪行为,是否构成了客观的损害效果。其间,衡量构成了客观损害效果的规范:一是贪婪数额实践上已到达5千元; 二是贪婪数额尽管实践上没有到达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婪情节较重的现实。
关于契合上述两方面的贪婪行为,就能够确认为贪婪罪既遂。
所谓贪婪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贪婪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目的。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施行贪婪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获得对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实践操控权或一切权;(3)没有获得对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实践操控权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
因而,正确确认贪婪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色外,还应留意以下问题:
1、确认行为人还没有获得对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实践操控权或一切权的规范,是看公共(国有)资产是否现已被行为人不合法占有或许现已被行为人不合法获得。也便是说,行为人是否完结了其贪婪违法的成心内容或到达了其片面上的预期期望或构成了客观行为与片面成心的互相一起。 2、关于一般的贪婪未遂行为,假如归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有其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婪罪论 3、关于契合下列景象的贪婪未遂行为,仍应以贪婪罪论处,
(1)贪婪数额巨大:
(2)为首安排策划一起贪婪的;
(3)消灭罪证躲避侦办的;
(4)为掩盖贪婪罪过,而嫁祸于人的;
(5)妄图贪婪特定款物构成恶劣影响的;
(6)有依据证明其违法而拒不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婪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一起贪婪违法的确认
所谓一起贪婪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施行的贪婪违法行为。它有以下特色:一是贪婪行为人有必要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一起施行了不合法占有公共 (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一起贪婪的成心;四是各一起贪婪违法人在一起成心分配下,互相联络,互为条件;五是一起贪婪行为构成了总和违法效果。即贪婪总额是每个共犯一起成心构成的一致效果。
确认一起贪婪违法时,除掌握其特色外,还应留意以下问题:
1、贪婪共犯中,有必要包含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婪共犯的组成而言,包含以下景象:一是国家作业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派遣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派遣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婪共犯。
2、一起贪婪违法行为所损害的目标,是公共资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3、一起贪婪归于贪婪情节较重领域。
(四)经济承揽活动中贪婪罪的确认
经济承揽是我国当时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运营办法。就其类型而言,包含两种:一是运营权型承揽,即发包方由运营处理为主变为监督处理为主,而承揽方受发包方的托付直接对承揽目标进行运营处理。它的特色是,承揽目标的一切权与运用权发作了别离,即发包方仍对承揽目标享有一切权,而承揽目标的运用权则归承揽方享有。二是劳务型承揽,即发包方与承揽方围绕着劳动酬劳规则各自的权力和职责,以承揽方完结所承揽的终究生产运营效果目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揽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运营自主权和承当较大的生产运营职责。它的特色是:承揽方触摸、运用生产材料的进程,是一种生产进程,而非处理、运营活动。一起,承揽方对触摸、运用的生产材料并不具有处理、处分权,因而,依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只需运营权型承揽中的承揽人,才有运用职务的便当,施行并吞并吞、盗取、骗得或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发包方资产的或许,才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所以,在确认经济承揽活动中的贪婪罪时,首要要确认该类承揽是否归于运营权型的承揽。然后掌握以下方面:
1、正确确认承揽人是否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一般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调查发包方的经济性质
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1995年公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差异的暂行规则》规则,现在我国的经济类型包含:国有经济、团体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出资经济和港澳台出资经济七种。就发包权而言,法令并未限制。因而,作为上述七种经济类型的对应单位、安排,都能够成为发包方。
承揽人作为受托人的一种特别办法,依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假如变成贪婪罪的主体,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条件:一是承受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安排的托付或派遣后,直接从事承揽活动或在被承揽单位中从事公事;二是承揽的内容或职责,是担任国有产业的运营活动。所以,就发包方而言,其有必要是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安排或非国有单位。包含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经济实体,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只需当发包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非国有单位时,承揽人才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因而,发包方经济性质怎么,并不影响承揽人成为贪婪罪主体。
(2)调查承揽人所承揽的目标
承揽人要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其所承揽的目标有必要是详细的经济实体。它可所以某个独立完好的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也可所以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中的某一个经济实体部分;它既可所以承揽时现已存在的经济安排,也可所以承揽时髦不存在,但发包方供给了生产材料、资金和其他运营条件,而后由承揽人据此去创建的经济安排。
(3)调查是真承揽,仍是假承揽
确认是真承揽,仍是假承揽的要害,是看发包方是否向承揽方供给依法建立的经济实体或合法的生产材料、资金和其他运营条件。详细来说,关于承揽时已存在的承揽目标而言,其是否归于依法建立的经济实体;关于承揽时没有存在的承揽目标而言,发包方是否向承揽人供给了合法的生产材料、资金和其他运营条件。
(4)调查承揽权的获得办法
综上所述,据本法第27l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承揽人是否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要害是看其承揽权的获得办法,从而确认承揽人是否归于国家作业人员领域。下列承揽人应视为国家作业人员,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承揽人;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事务,且直接承揽该公司企业或单位中经济实体的承揽人;三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而承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中经济实体的承揽人。
2、正确确认承揽人所侵略的产业是否是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依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承揽人成为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真实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有关承揽问题的托付或派遣;二是所托付的事项仅限于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的运营活动。因而,承揽人的承揽职责在于运营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所以,假如承揽人虽承受非国有单位或私家托付或派遣,可是,因为托付或派遣方属非国有单位领域,而且其所从事的不是运营国有产业事宜或承揽运营的非国有产业,这时承揽人就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
别的,因为被承揽的经济实体,承揽后的生产材料、流动资金、运营赢利等,在一切权的归属上具有杂乱性。因而,并非一切承揽人不合法占有承揽体产业的行为,都一概构成贪婪罪。确认的规范,是看承揽后承揽体的产业是否仍归于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产业领域。假如归于,则可确认为贪婪罪;假如不归于,一般就不该确认为贪婪罪。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承揽体内的下列资产,视为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1)归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或非国有单位投人的生产材料和资金;
(2)承揽人应交给发包方的定额利益和超利分红部分;
(3)应上交国家的现金和按规则应交纳的动力、交通基金、教育基金以及依法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按合同规则应交给员工的薪酬和奖金;
(5)承揽方承揽运营的各类物资和购销货款;
(6)承揽方在外贸活动中,依照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或在对外往来中承受的依照国家规则应当交公的礼品等。
此外,下列产业不归于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规模:
(1)承揽人投人的生产材料、资金。但承揽人归于国有单位时在外;
(2)承揽人应得的赢利和超利分红部分等。但承揽人归于国有单位时在外。
此外,关于承揽运营运营中的赢利是否归于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规模问题,有必要以承揽合同为依据,依照预先约好的分配办法进行详细剖析,别离对待:
(1)承揽赢利的整体,一般应视为非国有产业。因为即便承揽人将应交发包人的赢利占为己有,按承揽协议规则,发包方一直都有索要该项赢利的权力。因而,应将这种赢利分配胶葛,视为债务胶葛(民事胶葛);
(2)关于按承揽协议规则,承揽人应交而少交给发包方的赢利,应视为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3)赢利中的奖金比例,应视为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4)合法余留的赢利,应视为非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五)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确认
所谓股份制企业,是指悉数注册本钱由整体股东一起出资,并以股份办法出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则,股份制企业包含两类:一是有限职责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一起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有限职责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职责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职责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安排,一起出资兴办的有限职责公司。其间,非国有有限职责公司又包含:劳动群众团体出资创建的有限职责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一起出资创建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职责公司、外商出资创建的有限职责公司和港澳台商出资创建的有限职责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悉数注册本钱由等额股份构成,并经过发行股票征集本钱的企业法人。因而,股份制企业的本钱,既能够具有国有产业特点,也能够具有非国有产业特点。所以说,股份制企业归于公司领域。据本法第27l条规则,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贪婪违法的或许。
确认股份制企业中的贪婪罪时,除应掌握贪婪罪构成要件的特有特点之外,还应留意以下问题: 1、调查股份制企业的产业,是否归于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领域。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贪婪罪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施行了不合法占有该企业我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的行为。详细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产业具有国有产业的性质,能够成为贪婪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产业虽不具有国有产业的性质,可是,假如是国有单位派遣到其间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公司产业时,该公司的产业就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产业既包含国有资产股,也包含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一起一切。其间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相同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呈现,与其他股东是相等的权力、职责联系。因而,该类企业中的产业,一般虽不具有国有产业特点,但作为非国有单位产业,假如是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之便不合法并吞时,该产业也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一起,关于下列景象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产业,则应视为国有产业: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什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征集股本,与外方一起合资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产业;三是外方的本钱和什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材料和什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产业。其间,中方所折算股份的一切权性质有必要具有国有产业特点。
2、调查股份制企业中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则,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贪婪罪,不只施行了不合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产业特点的产业或非国有单位产业的行为,而且还有必要具有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即该人员有必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正确确认股份制企业中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处理、运营公认企业产业的人员。假如是,则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假如不是,一般不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
(2)该人员是否归于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派遣,在股份制企业中担任处理、运营企业产业或从事事务的人员。假如归于,则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假如不归于,则不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
因而,股份制企业的贪婪罪主体规模:一是国家作业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运营、处理国有产业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或派遣,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产业处理、运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施行了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详细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事务的人员,是否归于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是否归于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因而,假如施行了,即构成贪婪罪;假如未施行,则不构成贪婪罪。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产业性质的确认,是确认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确认,是确认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根底;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体现的确认,是确认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底子。
(六)三资企业中贪婪罪的确认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总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别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I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I986年4月I2日)规则,所谓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外国的经济安排或个人与我国的经济安排在相等互利的根底上,一起筹集资金、技能和设备,报经我国政府同意,并在我国开办的具有申国法人资历的实体。所谓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同我国的企业或许其他经济安排,依照相等互利准则,依法用书面合同规则协作条件,并经国家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一起建立的,负有限职责的经济安排。因而,就中方合资(作)者而言,有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经济安排的或许。所以,依据本法第27l条和本条规则,在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存在着贪婪违法的或许。所谓外资企业,又称外国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安排,在我国建立的私家企业。因而,在该企业中,不存在贪婪违法问题。总归,确认三资企业中的贪婪罪问题,仅限于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贪婪违法问题。
正确确认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贪婪罪,除掌握贪婪罪构成要件特征之外,还应留意以下方面: 首要,要确认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从事运营处理的人员,是否获得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从现在我国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的实践状况看,既有外方与我国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安排合资(作)运营的,也有外方与我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安排合资(作)运营的。其人员包含两类:一类是董事会成员。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决议计划和运营处理活动;另一类是董事会之外的其他作业人员。因而,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从事运营处理的人员,能否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不能混为一谈,据刑法第271条和第382条第2款规则,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运营、处理人员,假如获得国家作业人员资历,有必要契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或派遣从事公事活动;二是所从事的、托付的公事活动,仅限于处理、运营国有产业。所以,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的安排性质决议,其间方人员都或许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可是,因为外方人员不具有上述条件,因而,他们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所以,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贪婪罪主体,只能由中方人员构成。其间包含: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该企业我国有产业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该企业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
其次,上述中方人员在中外合资(作)企业中,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企业中资产的行为。即并吞行为的完结,是中方人员凭仗其在该企业中的职务之便或从事公事之便的条件,完结或完结的。因而,关于没有或没有运用职务之便与从事公事之便的中方人员,即便其施行了并吞该企业资产的行为,也不构成贪婪罪。
因而,确认三资企业中的贪婪罪的规范:一看该“三资”企业是否归于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领域;二看三资企业的贪婪行为,是否由中方人员所为;三看该中方人员是否归于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领域;四看该中方人员所施行的并吞三资企业资产的行为,是否归于运用职务或从事公事之便。
(七)经济联合体中贪婪罪的确认
所谓经济联合体,是两个以上经济实体在联合运营的根底上而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因为经济联合体可所以不同经济性质经济实体的联合,故联合体内资产一切权具有杂乱性。既可所以国有产业与非国有产业的交融,也可所以国有产业或非国有产业之间的交融。因而,在确认经济联合体中的贪婪罪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榜首,要搞清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办法。就现在前语,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办法包含三种: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经过联合运营而构成的经济联合体:二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经过联合运营而构成的经济联合体;三是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经过联合运营而构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要搞清经济联合体产业的性质,就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而言,因为联合各方的产业均归于国有产业领域,因而,它们联合运营后而构成的联合体的产业性质,并未发作改动。因而,这种联合体的产业,能够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就非国有公同、企业之间的联合体而言,尽管联合各方的产业均归于非国有产业,但在必定条件下,联合体的产业也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就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而言,其产业既包含国有产业,也包含非国有产业。但据本法第91条第2款规则,该联合体产业中的非国有产业,应视为国有产业。因而,这种联合体的产业,能够成为贪婪罪的客体。第三,要搞清经济联合体中的人员,能否成为贪婪罪主体。依据本法第27l条和本条第2款规则,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中的人员,归于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规模,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可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中的人员,不归于国家作业人员规模,所以一般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可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该联合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外。 (八)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贪婪罪的确认
首要,要确认从事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就我国现在而言,科技人员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在冈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家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而且其劳资、人事联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因为这类人员自身就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因而,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而且其游资、人事联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大街内的科技人员。因为这类人员自身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因而不能成为贪婪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聘任,往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联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不管其自身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四是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托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劳资、人事联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即便其自身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也不归于本法第93条第2款所规则的拟定国家作业人员领域。所以,这类科技人员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五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因为这类科技人员具有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特点,所以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总归,只需科技人员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不管其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性质怎么,他都或许成为贪婪罪的主体。
其次,要看科研人员兼职地点单位,是否归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或非国有单位领域。假如归于,则该科技人员就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因而,科技人员为某一自然人供给科技服务时,不存在贪婪问题。但为单位供给科研服务时,就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其间,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非国有单位。
第三,要看兼职活动是否依据在国家机关从事科研公事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托付、派遣。假如是依据,那么,该科技人员就有了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
第四,要留意差异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暂时运用、占有、操控兼职单位的科研器件的行为与贪婪罪的边界。
第五,要留意把兼职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准则的有关规则私行提取合理酬劳的错误行为差异开。
第六,要留意把兼职人员将本单位非保密性质的一般性技能效果进行改善、改造今后私行转让给兼职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技能转让费的行为,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骗得、盗取、并吞本单位职务技能效果,出卖牟利的贪婪违法差异开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能委员会《关于处理科技活动中经济违法案件的定见》(1994年6月l7日)规则: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科技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职务技能效果或职务技能效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贪婪论处。
(九)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婪罪的确认
首要,要正确确认有奖销售、储蓄活动单位的经济性质。假如该单位归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首要是指国有公司、企止),那么,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就或许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该单位的产业以及按规则支交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就或许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假如该单位归于非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那么,其产业以及按规则应支交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一般就不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可是,受国有单位派遣到该单位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单位资产的行为时,该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就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
其次,要搞清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奖品、奖金的一切权归属。假如该奖品、奖金归国有单位安排一切,行为人运用职务之便,采纳并吞、盗取、骗得或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的,则构成贪婪罪;假如该奖品、奖金归非国有单位安排一切时,要详细剖析。即只需当行为人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而且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该奖品、奖金,数额较大的,才干构成贪婪罪。
第三,要确认不合法占有奖品、奖金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假如具有,那么该行为人就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假如不具有,该行为人即便施行了不合法占有行为,也不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
第四,要确认行为人在施行不合法占有奖品、奖金的行为时,是否归于运用职务或从事公事之便。不然,即便不合法占有了,也不构成贪婪罪,
(十)稳妥、邮政部分贪婪罪的确认
首要,本法第183条规则:稳妥公司的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国有稳妥公司作业人员和国有稳妥公司派遣到非国有稳妥公司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条、第383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因而,对骗得稳妥金的行为人是否依照贪婪罪处理,依据本条规则,要害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和依法从事公事的特性,以及行为是否是在运用职务之便的前提下施行的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假如是,就构成贪婪罪,不然构成并吞罪。
其次,依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作业人员盗取汇款通知单假造取款凭据的行为应怎么科罪问题的答复》(1996年4月Z日)规则,对邮政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私扣自已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纳假造取款证件的办法骗得汇款的行为,应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十一)公事活动中承受礼物行为的确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国内外往来中收受礼品施行挂号准则的规则》(1995年4月30日)规则:党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国内外往来中,不得收受或许影响公平执行公事的礼品奉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有必要挂号上交。须挂号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自己照实填写礼品挂号表,并将挂号表交地点机关指定的受礼挂号的部分。
(十二)差异贪婪罪与偷盗罪、诈骗罪、并吞罪的边界
并吞、盗取、骗得是贪婪罪的三种根本行为形状,这使贪婪罪与偷盗罪、诈骗罪、并吞罪在行为形状上具有相似性。两者的首要差异是:(1)违法主体不同。前者是特别主体,只需国家作业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干施行;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都能够施行。(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运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以并吞、盗取、骗得或许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后者则是单纯以偷盗、骗得、并吞的办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违法手法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位置及其便当条件无关。是否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公共资产,是差异贪婪罪与偷盗罪、诈骗罪、并吞罪的要害。(3)违法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前者侵略的是杂乱客体,行为一起侵略了公事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仅限于公共资产;而后者则仅侵略了公私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是公私资产。
(十三)差异贪婪罪与职务并吞罪的边界
两者都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以并吞、盗取、骗得或许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资产。其首要差异是:(1)违法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作业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除国家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作业人员; (2)违法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前者侵略的是公事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仅限于公共资产;后者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是公问、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产业,其间既包含国有、团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公共产业,也包含私营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私家产业。
贪婪罪的界定就有这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不是贪婪,也是要看详细的状况的,不要动不动没弄清楚状况就去搞这个贪婪那个糜烂,那归于中伤。假如您的问题比较杂乱,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令咨询。
贪婪罪怎样确认
(一)差异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贪婪罪作为一般贪婪行为的特别办法,除具有一般贪婪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婪罪的贪婪行为,还具有贪婪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而,确认贪婪罪与一般贪婪违法行为时,应掌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婪的数额是否到达5干元。其间,贪婪的数额按累计办法核算。关于行为人贪婪的数额到达5千元的,不管其情节怎么,均构成贪婪罪;而关于贪婪的数额没有到达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婪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婪情节。其间,贪婪情节首要针对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婪行为。假如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贪婪情节较轻时,对该贪婪行为就应确认为一般贪婪违法行为;假如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婪情节较重时,对该贪婪行为就应确认为贪婪罪。其间,贪婪情节是否归于较重或较轻规模,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归纳剖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向体现;二看行为人贪婪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三看行为人所贪婪的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性质、用处;四看行为人贪婪的手法;五看贪婪行为所构成的效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体现。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办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个人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婪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婪手法恶劣、消灭依据、搬运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婪罪既遂和未遂的确认
所谓贪婪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成心施行的不合法占有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行为,已具有了贪婪罪构成的悉数要件,一起产生了损害效果。因而,确认贪婪罪既遂与否,应掌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婪行为,是否契合贪婪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间,衡量不合法占有的规范,是行为人是否实践已不合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假如已实践不合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婪行为,是否构成了客观的损害效果。其间,衡量构成了客观损害效果的规范:一是贪婪数额实践上已到达5千元; 二是贪婪数额尽管实践上没有到达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婪情节较重的现实。
关于契合上述两方面的贪婪行为,就能够确认为贪婪罪既遂。
所谓贪婪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贪婪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目的。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施行贪婪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获得对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实践操控权或一切权;(3)没有获得对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实践操控权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
因而,正确确认贪婪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色外,还应留意以下问题:
1、确认行为人还没有获得对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实践操控权或一切权的规范,是看公共(国有)资产是否现已被行为人不合法占有或许现已被行为人不合法获得。也便是说,行为人是否完结了其贪婪违法的成心内容或到达了其片面上的预期期望或构成了客观行为与片面成心的互相一起。 2、关于一般的贪婪未遂行为,假如归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有其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婪罪论 3、关于契合下列景象的贪婪未遂行为,仍应以贪婪罪论处,
(1)贪婪数额巨大:
(2)为首安排策划一起贪婪的;
(3)消灭罪证躲避侦办的;
(4)为掩盖贪婪罪过,而嫁祸于人的;
(5)妄图贪婪特定款物构成恶劣影响的;
(6)有依据证明其违法而拒不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婪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一起贪婪违法的确认
所谓一起贪婪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施行的贪婪违法行为。它有以下特色:一是贪婪行为人有必要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一起施行了不合法占有公共 (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一起贪婪的成心;四是各一起贪婪违法人在一起成心分配下,互相联络,互为条件;五是一起贪婪行为构成了总和违法效果。即贪婪总额是每个共犯一起成心构成的一致效果。
确认一起贪婪违法时,除掌握其特色外,还应留意以下问题:
1、贪婪共犯中,有必要包含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婪共犯的组成而言,包含以下景象:一是国家作业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派遣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婪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派遣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婪共犯。
2、一起贪婪违法行为所损害的目标,是公共资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3、一起贪婪归于贪婪情节较重领域。
(四)经济承揽活动中贪婪罪的确认
经济承揽是我国当时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运营办法。就其类型而言,包含两种:一是运营权型承揽,即发包方由运营处理为主变为监督处理为主,而承揽方受发包方的托付直接对承揽目标进行运营处理。它的特色是,承揽目标的一切权与运用权发作了别离,即发包方仍对承揽目标享有一切权,而承揽目标的运用权则归承揽方享有。二是劳务型承揽,即发包方与承揽方围绕着劳动酬劳规则各自的权力和职责,以承揽方完结所承揽的终究生产运营效果目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揽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运营自主权和承当较大的生产运营职责。它的特色是:承揽方触摸、运用生产材料的进程,是一种生产进程,而非处理、运营活动。一起,承揽方对触摸、运用的生产材料并不具有处理、处分权,因而,依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只需运营权型承揽中的承揽人,才有运用职务的便当,施行并吞并吞、盗取、骗得或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发包方资产的或许,才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所以,在确认经济承揽活动中的贪婪罪时,首要要确认该类承揽是否归于运营权型的承揽。然后掌握以下方面:
1、正确确认承揽人是否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一般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调查发包方的经济性质
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1995年公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差异的暂行规则》规则,现在我国的经济类型包含:国有经济、团体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出资经济和港澳台出资经济七种。就发包权而言,法令并未限制。因而,作为上述七种经济类型的对应单位、安排,都能够成为发包方。
承揽人作为受托人的一种特别办法,依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假如变成贪婪罪的主体,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条件:一是承受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安排的托付或派遣后,直接从事承揽活动或在被承揽单位中从事公事;二是承揽的内容或职责,是担任国有产业的运营活动。所以,就发包方而言,其有必要是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安排或非国有单位。包含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经济实体,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只需当发包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非国有单位时,承揽人才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因而,发包方经济性质怎么,并不影响承揽人成为贪婪罪主体。
(2)调查承揽人所承揽的目标
承揽人要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其所承揽的目标有必要是详细的经济实体。它可所以某个独立完好的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也可所以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中的某一个经济实体部分;它既可所以承揽时现已存在的经济安排,也可所以承揽时髦不存在,但发包方供给了生产材料、资金和其他运营条件,而后由承揽人据此去创建的经济安排。
(3)调查是真承揽,仍是假承揽
确认是真承揽,仍是假承揽的要害,是看发包方是否向承揽方供给依法建立的经济实体或合法的生产材料、资金和其他运营条件。详细来说,关于承揽时已存在的承揽目标而言,其是否归于依法建立的经济实体;关于承揽时没有存在的承揽目标而言,发包方是否向承揽人供给了合法的生产材料、资金和其他运营条件。
(4)调查承揽权的获得办法
综上所述,据本法第27l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承揽人是否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要害是看其承揽权的获得办法,从而确认承揽人是否归于国家作业人员领域。下列承揽人应视为国家作业人员,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承揽人;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事务,且直接承揽该公司企业或单位中经济实体的承揽人;三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而承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中经济实体的承揽人。
2、正确确认承揽人所侵略的产业是否是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依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承揽人成为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真实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有关承揽问题的托付或派遣;二是所托付的事项仅限于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的运营活动。因而,承揽人的承揽职责在于运营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所以,假如承揽人虽承受非国有单位或私家托付或派遣,可是,因为托付或派遣方属非国有单位领域,而且其所从事的不是运营国有产业事宜或承揽运营的非国有产业,这时承揽人就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
别的,因为被承揽的经济实体,承揽后的生产材料、流动资金、运营赢利等,在一切权的归属上具有杂乱性。因而,并非一切承揽人不合法占有承揽体产业的行为,都一概构成贪婪罪。确认的规范,是看承揽后承揽体的产业是否仍归于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产业领域。假如归于,则可确认为贪婪罪;假如不归于,一般就不该确认为贪婪罪。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承揽体内的下列资产,视为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1)归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或非国有单位投人的生产材料和资金;
(2)承揽人应交给发包方的定额利益和超利分红部分;
(3)应上交国家的现金和按规则应交纳的动力、交通基金、教育基金以及依法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按合同规则应交给员工的薪酬和奖金;
(5)承揽方承揽运营的各类物资和购销货款;
(6)承揽方在外贸活动中,依照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或在对外往来中承受的依照国家规则应当交公的礼品等。
此外,下列产业不归于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规模:
(1)承揽人投人的生产材料、资金。但承揽人归于国有单位时在外;
(2)承揽人应得的赢利和超利分红部分等。但承揽人归于国有单位时在外。
此外,关于承揽运营运营中的赢利是否归于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规模问题,有必要以承揽合同为依据,依照预先约好的分配办法进行详细剖析,别离对待:
(1)承揽赢利的整体,一般应视为非国有产业。因为即便承揽人将应交发包人的赢利占为己有,按承揽协议规则,发包方一直都有索要该项赢利的权力。因而,应将这种赢利分配胶葛,视为债务胶葛(民事胶葛);
(2)关于按承揽协议规则,承揽人应交而少交给发包方的赢利,应视为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3)赢利中的奖金比例,应视为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
(4)合法余留的赢利,应视为非国有产业或被承揽的非国有单位的产业。五)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确认
所谓股份制企业,是指悉数注册本钱由整体股东一起出资,并以股份办法出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则,股份制企业包含两类:一是有限职责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一起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有限职责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职责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职责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安排,一起出资兴办的有限职责公司。其间,非国有有限职责公司又包含:劳动群众团体出资创建的有限职责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一起出资创建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职责公司、外商出资创建的有限职责公司和港澳台商出资创建的有限职责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悉数注册本钱由等额股份构成,并经过发行股票征集本钱的企业法人。因而,股份制企业的本钱,既能够具有国有产业特点,也能够具有非国有产业特点。所以说,股份制企业归于公司领域。据本法第27l条规则,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贪婪违法的或许。
确认股份制企业中的贪婪罪时,除应掌握贪婪罪构成要件的特有特点之外,还应留意以下问题: 1、调查股份制企业的产业,是否归于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领域。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则,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贪婪罪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施行了不合法占有该企业我国有产业或非国有单位的产业的行为。详细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产业具有国有产业的性质,能够成为贪婪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产业虽不具有国有产业的性质,可是,假如是国有单位派遣到其间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公司产业时,该公司的产业就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产业既包含国有资产股,也包含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一起一切。其间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相同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呈现,与其他股东是相等的权力、职责联系。因而,该类企业中的产业,一般虽不具有国有产业特点,但作为非国有单位产业,假如是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之便不合法并吞时,该产业也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一起,关于下列景象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产业,则应视为国有产业: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什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征集股本,与外方一起合资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产业;三是外方的本钱和什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材料和什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产业。其间,中方所折算股份的一切权性质有必要具有国有产业特点。
2、调查股份制企业中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则,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贪婪罪,不只施行了不合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产业特点的产业或非国有单位产业的行为,而且还有必要具有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即该人员有必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正确确认股份制企业中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处理、运营公认企业产业的人员。假如是,则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假如不是,一般不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
(2)该人员是否归于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派遣,在股份制企业中担任处理、运营企业产业或从事事务的人员。假如归于,则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假如不归于,则不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
因而,股份制企业的贪婪罪主体规模:一是国家作业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运营、处理国有产业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或派遣,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产业处理、运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施行了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详细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事务的人员,是否归于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是否归于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因而,假如施行了,即构成贪婪罪;假如未施行,则不构成贪婪罪。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产业性质的确认,是确认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确认,是确认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根底;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体现的确认,是确认股份制企业中贪婪罪的底子。
(六)三资企业中贪婪罪的确认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总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别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I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I986年4月I2日)规则,所谓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外国的经济安排或个人与我国的经济安排在相等互利的根底上,一起筹集资金、技能和设备,报经我国政府同意,并在我国开办的具有申国法人资历的实体。所谓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同我国的企业或许其他经济安排,依照相等互利准则,依法用书面合同规则协作条件,并经国家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一起建立的,负有限职责的经济安排。因而,就中方合资(作)者而言,有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经济安排的或许。所以,依据本法第27l条和本条规则,在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存在着贪婪违法的或许。所谓外资企业,又称外国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安排,在我国建立的私家企业。因而,在该企业中,不存在贪婪违法问题。总归,确认三资企业中的贪婪罪问题,仅限于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贪婪违法问题。
正确确认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贪婪罪,除掌握贪婪罪构成要件特征之外,还应留意以下方面: 首要,要确认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从事运营处理的人员,是否获得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从现在我国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的实践状况看,既有外方与我国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安排合资(作)运营的,也有外方与我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安排合资(作)运营的。其人员包含两类:一类是董事会成员。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决议计划和运营处理活动;另一类是董事会之外的其他作业人员。因而,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从事运营处理的人员,能否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不能混为一谈,据刑法第271条和第382条第2款规则,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运营、处理人员,假如获得国家作业人员资历,有必要契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或派遣从事公事活动;二是所从事的、托付的公事活动,仅限于处理、运营国有产业。所以,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的安排性质决议,其间方人员都或许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可是,因为外方人员不具有上述条件,因而,他们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所以,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中的贪婪罪主体,只能由中方人员构成。其间包含: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该企业我国有产业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该企业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
其次,上述中方人员在中外合资(作)企业中,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企业中资产的行为。即并吞行为的完结,是中方人员凭仗其在该企业中的职务之便或从事公事之便的条件,完结或完结的。因而,关于没有或没有运用职务之便与从事公事之便的中方人员,即便其施行了并吞该企业资产的行为,也不构成贪婪罪。
因而,确认三资企业中的贪婪罪的规范:一看该“三资”企业是否归于中外合资(作)运营企业领域;二看三资企业的贪婪行为,是否由中方人员所为;三看该中方人员是否归于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领域;四看该中方人员所施行的并吞三资企业资产的行为,是否归于运用职务或从事公事之便。
(七)经济联合体中贪婪罪的确认
所谓经济联合体,是两个以上经济实体在联合运营的根底上而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因为经济联合体可所以不同经济性质经济实体的联合,故联合体内资产一切权具有杂乱性。既可所以国有产业与非国有产业的交融,也可所以国有产业或非国有产业之间的交融。因而,在确认经济联合体中的贪婪罪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榜首,要搞清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办法。就现在前语,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办法包含三种: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经过联合运营而构成的经济联合体:二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经过联合运营而构成的经济联合体;三是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经过联合运营而构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要搞清经济联合体产业的性质,就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而言,因为联合各方的产业均归于国有产业领域,因而,它们联合运营后而构成的联合体的产业性质,并未发作改动。因而,这种联合体的产业,能够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就非国有公同、企业之间的联合体而言,尽管联合各方的产业均归于非国有产业,但在必定条件下,联合体的产业也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就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而言,其产业既包含国有产业,也包含非国有产业。但据本法第91条第2款规则,该联合体产业中的非国有产业,应视为国有产业。因而,这种联合体的产业,能够成为贪婪罪的客体。第三,要搞清经济联合体中的人员,能否成为贪婪罪主体。依据本法第27l条和本条第2款规则,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中的人员,归于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规模,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可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体中的人员,不归于国家作业人员规模,所以一般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可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该联合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外。 (八)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贪婪罪的确认
首要,要确认从事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就我国现在而言,科技人员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在冈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家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而且其劳资、人事联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因为这类人员自身就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因而,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而且其游资、人事联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大街内的科技人员。因为这类人员自身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因而不能成为贪婪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聘任,往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联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不管其自身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四是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托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劳资、人事联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即便其自身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也不归于本法第93条第2款所规则的拟定国家作业人员领域。所以,这类科技人员不能成为贪婪罪的主体;五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因为这类科技人员具有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特点,所以能够成为贪婪罪的主体。总归,只需科技人员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不管其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性质怎么,他都或许成为贪婪罪的主体。
其次,要看科研人员兼职地点单位,是否归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或非国有单位领域。假如归于,则该科技人员就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因而,科技人员为某一自然人供给科技服务时,不存在贪婪问题。但为单位供给科研服务时,就有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其间,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非国有单位。
第三,要看兼职活动是否依据在国家机关从事科研公事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托付、派遣。假如是依据,那么,该科技人员就有了成为贪婪罪主体的或许。
第四,要留意差异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暂时运用、占有、操控兼职单位的科研器件的行为与贪婪罪的边界。
第五,要留意把兼职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公共(国有)资产或非国有单位资产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准则的有关规则私行提取合理酬劳的错误行为差异开。
第六,要留意把兼职人员将本单位非保密性质的一般性技能效果进行改善、改造今后私行转让给兼职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技能转让费的行为,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骗得、盗取、并吞本单位职务技能效果,出卖牟利的贪婪违法差异开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能委员会《关于处理科技活动中经济违法案件的定见》(1994年6月l7日)规则: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科技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职务技能效果或职务技能效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贪婪论处。
(九)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婪罪的确认
首要,要正确确认有奖销售、储蓄活动单位的经济性质。假如该单位归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首要是指国有公司、企止),那么,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就或许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该单位的产业以及按规则支交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就或许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假如该单位归于非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那么,其产业以及按规则应支交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一般就不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可是,受国有单位派遣到该单位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该单位资产的行为时,该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就能成为贪婪罪的客体。
其次,要搞清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奖品、奖金的一切权归属。假如该奖品、奖金归国有单位安排一切,行为人运用职务之便,采纳并吞、盗取、骗得或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的,则构成贪婪罪;假如该奖品、奖金归非国有单位安排一切时,要详细剖析。即只需当行为人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而且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该奖品、奖金,数额较大的,才干构成贪婪罪。
第三,要确认不合法占有奖品、奖金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假如具有,那么该行为人就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假如不具有,该行为人即便施行了不合法占有行为,也不具有贪婪罪的主体资历。
第四,要确认行为人在施行不合法占有奖品、奖金的行为时,是否归于运用职务或从事公事之便。不然,即便不合法占有了,也不构成贪婪罪,
(十)稳妥、邮政部分贪婪罪的确认
首要,本法第183条规则:稳妥公司的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国有稳妥公司作业人员和国有稳妥公司派遣到非国有稳妥公司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条、第383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因而,对骗得稳妥金的行为人是否依照贪婪罪处理,依据本条规则,要害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和依法从事公事的特性,以及行为是否是在运用职务之便的前提下施行的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假如是,就构成贪婪罪,不然构成并吞罪。
其次,依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作业人员盗取汇款通知单假造取款凭据的行为应怎么科罪问题的答复》(1996年4月Z日)规则,对邮政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私扣自已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纳假造取款证件的办法骗得汇款的行为,应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十一)公事活动中承受礼物行为的确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国内外往来中收受礼品施行挂号准则的规则》(1995年4月30日)规则:党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国内外往来中,不得收受或许影响公平执行公事的礼品奉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有必要挂号上交。须挂号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自己照实填写礼品挂号表,并将挂号表交地点机关指定的受礼挂号的部分。
(十二)差异贪婪罪与偷盗罪、诈骗罪、并吞罪的边界
并吞、盗取、骗得是贪婪罪的三种根本行为形状,这使贪婪罪与偷盗罪、诈骗罪、并吞罪在行为形状上具有相似性。两者的首要差异是:(1)违法主体不同。前者是特别主体,只需国家作业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干施行;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都能够施行。(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运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以并吞、盗取、骗得或许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后者则是单纯以偷盗、骗得、并吞的办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违法手法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位置及其便当条件无关。是否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公共资产,是差异贪婪罪与偷盗罪、诈骗罪、并吞罪的要害。(3)违法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前者侵略的是杂乱客体,行为一起侵略了公事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仅限于公共资产;而后者则仅侵略了公私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是公私资产。
(十三)差异贪婪罪与职务并吞罪的边界
两者都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以并吞、盗取、骗得或许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资产。其首要差异是:(1)违法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作业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除国家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作业人员; (2)违法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前者侵略的是公事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仅限于公共资产;后者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是公问、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产业,其间既包含国有、团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公共产业,也包含私营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私家产业。
贪婪罪的界定就有这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不是贪婪,也是要看详细的状况的,不要动不动没弄清楚状况就去搞这个贪婪那个糜烂,那归于中伤。假如您的问题比较杂乱,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