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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新规定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0:03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新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0号)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托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区域,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用的工会经费代收凭证依法在税前扣除。就是说,税务机关因为受托付代收工会经费而开具的代收凭证,也能够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4号)规则,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员工工会经费,不超越薪酬、薪水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这一规则对税务机关受托付代收工会经费而出具的收费凭证是否能够作为税前扣除的根据并没有清晰,因而2011年第30号布告对此作了清晰规则。这对完善税前扣除凭证的规模、促进交税人进行成本核算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现在税务机关受托付代收工会经费所开具的代收凭证,除托付部分供给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外,主要是转账完税凭证和现金完税证,就是说,企业往后也可凭转账完税凭证和现金完税证上所载明的工会经费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对2010年度已交纳的工会经费,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在法定的规范规模内,交税人可自行进行应交税额调整,因而而多交纳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或抵顶下期应交税款。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除了凭证需合法外,还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扣除规范。《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一条规则,企业拨缴的员工工会经费,不超越薪酬、薪水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对薪酬、薪水开销实施据实扣除准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有必要是企业现已实践发作的部分,关于账面现已计提但未实践发作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交税年度内涵税前扣除。假如企业工会经费的实践发作额、账面计提额以及扣除限额三者不一致,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准则确认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越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因而超越规则规范所交纳的工会经费,即便获得了法定扣除凭证也不得税前扣除。
需求提示交税人的是:个别工商户所交纳的工会经费,也能够在规则的规范规模内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别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65号)规则,个别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薪酬、薪水总额2%的规范内据实扣除。因而个别工商业户所交纳的工会经费,只需获得法定扣除凭证且在规则的规范规模内,则能够在其个人所得税税前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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