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责任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6:01单位和个人处理结算的职责首要包含三个方面:
(1)自行担任。单位和个人处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据,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据或对金钱不能解付,影响资金运用的,应由职责单位和个人担任;单位和个人对运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处理不善形成丢掉、被盗,发作金钱冒颁,形成资金丢失的,应由职责单位和个人担任。
(2)连带职责。答应背书转让的收据,因为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收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款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款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职责。也就是说,持票人能够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款人中的任何—方进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回绝。
(3)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经济处分包含: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包含:正告、通报批评、中止运用有关结算方法、中止处理部分直至悉数结算事务。上列处分既可独自处分,亦可兼并处分。具体来说:
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付出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没有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②)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多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一起给予正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的处分。
③收款单位对同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处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处理托收。
④付款单位到期无款付出,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依照敷衍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05%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处理结算事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依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0.05%计扣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