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里的贵重物品丢失 停车场是否该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5:59
李先生去一家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商场供给的免费泊车场里。当李先生购物回到泊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轿车门锁被撬,放在轿车后备箱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被盗。李先生向法院申述,要求购物中心补偿修车费630元、价值75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800元的松下数码相机一台、误工费5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12730元。购物中心以为自己的泊车场是为顾客免费供给的,没有保管贵重物品的职责,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李先生物品丢掉是因为其自己的过错所构成的,购物中心不该补偿。法院终究判定购物中心补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630元、误工费300元。
分析:李先生的车辆停放在购物中心办理的泊车场内,两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建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构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李先生的车辆在购物中心保管期间被损坏,购物中心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职责。因而,购物中心应当补偿李先生的修车丢失及车辆送修期间发生的误工丢失。可是,李先生在寄存车辆时没有将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等物品交给购物中心的泊车办理人员;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状况清晰奉告办理人员。也就是说,李先生与购物中心没有就车内物品构成保管合同,因而,购物中心没有为李先生保管车内物品的职责。
分析:李先生的车辆停放在购物中心办理的泊车场内,两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建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构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李先生的车辆在购物中心保管期间被损坏,购物中心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职责。因而,购物中心应当补偿李先生的修车丢失及车辆送修期间发生的误工丢失。可是,李先生在寄存车辆时没有将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等物品交给购物中心的泊车办理人员;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状况清晰奉告办理人员。也就是说,李先生与购物中心没有就车内物品构成保管合同,因而,购物中心没有为李先生保管车内物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