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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诉高某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3:09

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诉高某稳妥合同理赔胶葛案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770号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2号。
负责人刘国基,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纪永成,该公司法令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高金娇,女,1992年7月7日出世,汉族,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街榜首小学学生,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户心屯村。
法定代理人高海发(被上诉人父亲),1960年5月30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址同被上诉人。
托付代理人王恩贵,沈阳市新城子区华盛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金娇稳妥合同理赔胶葛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民二合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6月30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 月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高春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桐主审、审判员赵明静参与评议,于2005年9月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托付代理人纪永成,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高海发及托付代理人王恩贵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日、2004年9月1日被上诉人就读的校园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街榜首小学均代被上诉人办理了国寿、幼儿稳妥及附加意外损伤、住院医疗稳妥。稳妥期限分别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稳妥补偿金额为“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开销的、契合当地社会医疗稳妥主管部门规则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越人民币1000元以上部分,稳妥公司在稳妥金额范围内,按5%——95%的份额分级累计、给付医疗稳妥金。”2004年8月27日被上诉人因患“颅咽管瘤”在上诉人承认定点的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共花医药费29,216.04元,2004年10月5日被上诉人又因“颅咽管瘤术后脑积水”进食差、吐逆、发烧,在上诉人确认定点的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医药费2,950.09元。2004年11月4日被上诉人高金娇向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稳妥公司按其投保的“中小学健康安全稳妥”法令规则予以赔付,上诉人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以 “被上诉人投保前所患未治好疾病”为由回绝赔付的处理意见。被上诉人以其合法权利遭到损害为由申述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赔付医疗稳妥金人民币 30,557.8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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